因緣果法 - 聖嚴法師《拈花微笑》


摘錄自《拈花微笑》因緣果法
文/聖嚴法師 圖/常豫

因是主體,緣是客體。如說是「因」,便是主觀的立場,例如,我要做、我能做、我所做的,這便是以我為主,以他為副。

緣呢?緣是無我的,是純客觀的,一切現象都是從眾緣生,又從眾緣滅。例如,我們的生活環境及生活所需都是社會大眾互相合作的結果,便是眾緣和合所促成的。我們任何一個個人,只不過是社會大眾中的一個緣而已。不以我為主因,所以是無我的。

從家庭到社會,從宗教到民族,乃至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衝突和戰爭,無不由於出主入奴的自我中心的立場或觀念而產生。譬如,太太說:「男主外,女主內,我是一家之主。」而先生也說:「夫唱婦隨,我才是家庭中的主人。」那麼在這對夫妻之間的任何事情,都可能構成爭端,甚至釀成家庭破碎等的悲劇。由於這種形態的推演,人和人之間,便充滿矛盾、猜忌、怨怒、衝突和鬥爭,失去了和樂相處、融洽無間的精神,這是非常不幸的事。

假如人人都認為自己只是對方的配角,做太太的應想:「我是配合丈夫,照顧家庭的人,以丈夫為主,以孩子為重。」做丈夫的人,也是這麼想:「家庭是以太太為主的,我在外賺錢養家,是為了維護和幫助妻兒的安全與幸福。」如果能夠這樣,這個家庭中的成員是相互為緣,彼此敬愛和尊重,便能同心協力地共同開創美滿幸福的家園了。

因緣果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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