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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譯南傳大藏經 第69冊
No.35 清淨道論(第14卷-第23卷) (10卷)
【佛音撰 悟醒譯】
第 18 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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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P.587] 第十八品 見清淨之解釋

〔慧體之一.見清淨〕

今說此等,「〔慧〕地之諸法,依把持、徧問而熟知,令成就〔慧〕根之戒清淨及心清淨之二種清淨」,其中,「戒清淨」是別解脫律儀等極清淨之四種戒。而於其戒之解釋已有詳說。「心清淨」與近行〔定〕為八等至。此亦由心之項目的定之解釋中,依一切行相已有詳說。故其等由詳說於彼處者而知之。其次說:「見清淨、度疑清淨、道非道智見清淨、行道智見清淨、智見清淨之五種,此是〔慧〕體。」其中,「見清淨」以如實見名色。

〔一、名色之觀察〕

〔一〕〔簡略法〕

先述欲成就〔見清淨〕之奢摩他(止)行者,除去非想非非想處,依餘之色、無色界禪之任何一種出定,尋等之禪支及其相應諸法,應由相、味等而把握。若把握已,此一切面向於所緣故,由傾向之義而確知是「名」。由此,譬喻人於家中見蛇,其關連亦見其住處,此瑜伽行者亦徧觀其名。徧求:「此名是依止何而轉起耶?」見其所依之心色(心基)。由此為心色之所 [P.588] 依者,以把握所依之大種及餘所造色之色。彼為此一切〔色〕所惱壞故而確知「色」。由此,向所緣為相是名,以惱壞為相色,於簡略確知(差別)名色。

〔二〕〔四界差別法〕

其次,純毘鉢舍那(觀)行者或奢摩他行者,於說四界差別〔之解釋〕把握其各界門中依何門而簡略,又把握詳細之四界。時於彼,如實明瞭自性〔自〕相上之諸界中,先於業等起之髮,由〔地、水、火、風〕之四界、色、香、味、食素、身淨之身十法而有十色。同其〔髮〕,由有〔男女之〕性而依性十法有十色。同其〔髮〕,有食等起之食素第八。於時節等起、心等起有食素第八之各八法,〔最初舉身十法、性十法之〕其他有二十四〔色。兩者合為四十四色〕。如是〔三十二身分中有業、食、時節、心之〕四等起於二十四部分,是各有四十四色。其次,於時節、心等起之汗、淚、唾、洟之此等四者,是由二食素第八而各有十六色。於時節等之胃物、糞、膿、尿之此等四者,是唯時節等起之食素第八有各八色即明瞭。此先於三十二行相〔把握色法之〕方法。

其次,明白三十二行相時,其他之十行相亦明瞭。其中,先令消化食等之物,於業生之火部分,有食素第八〔之八法〕與命等之九色。同樣於心生出息入息〔風界之〕部分亦有食素第八〔之八法〕與聲等之九〔色〕。於四等起餘之八〔部分〕有命九法與三食素第八等各三十三色,是甚明白。

如斯彼〔修習者〕,於詳細對四十二行相,明白此等大種、所造色之種類時,為基(所依)、〔認識之〕門眼十法等之五及心基十法之六十色更明白了。

彼是以其等一切〔色〕由惱壞之相為一,以此為觀「色」。彼如斯把握色,依〔認 [P.589] 識之〕門而明白非色法。即,二之〔前〕五識、三意識界、六十八意識界之八十一世間心。而其等〔八十一〕心及俱生之心所,總言有觸、受、想、思、命、心止、作意之此等七。其次,出世間心即純毘鉢舍那行者及奢摩他行者亦不能到達故不能把握。彼以一切非色法傾向〔所緣〕相而為一,此為觀「名」。如斯或者依四界差別門而詳細差別名色。

〔三〕〔十八界觀察法〕

又其他者依十八界而〔差別名色〕。云何?於此有比丘:「於此身體有眼界……乃至……意識界。」及顧念諸界,世人彩取白、黑球而依結付於眼窩中之腱筋,不解所想之有厚幅度〔圓球〕之肉團眼〔為眼界〕,即如說蘊解釋之所造色中,以眼淨差別(確知)為眼界。然而於〔眼中,眼淨之其他〕為〔眼淨〕所依之〔地、水、火、風〕四界,附隨於〔眼淨〕之色、香、味、食素四色,有保護〔眼淨〕之命根九俱生色。同在其處〔眼中〕依身十法、性十法為二十業生色,依食等起〔心等起、時節等起〕等之三食素之第八有二十四之無執受色(非為業等起),如斯〔於眼中眼淨〕以外有五十三色。其等〔五十三色〕非眼界及差別。於耳界等亦同此。而於身界〔除眼十法等〕有餘之四十三色。然,或人人〔於身界〕時節、心等起〔色〕與聲具者,其各為〔聲九法之〕九色而說有四十五〔色〕。此等〔眼等之〕五淨,與彼等之境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等為十色而成十界。其餘之色皆為法界。其次依止於眼,以色為緣而轉起之心是眼識界。如斯二〔前〕五識為五識界。三意界心為一之意界。六十八之意識界心是意識界。此一切八十一世間心是七 [P.590] 識界,其相應之觸等為法界。如斯此〔十八界〕中十界半是「色」,七界半是「名」。如斯或者依十八界以差別名色。

〔四〕〔十二處觀察法〕

又其他者依十二處〔以差別名色〕。云何?〔彼〕如於說眼界,除去五十三色唯以眼淨差別眼處。又耳、鼻、舌、身處亦與前說之耳、鼻、舌、身界同樣。為彼等之境〔之色等〕五法是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處。世間之七識界是意處。相應此之觸等及餘之色是法處。如斯此〔十二處〕中,十處半是「色」,一處半「名」。如斯或者依十二處以差別名色。

〔五〕〔五蘊觀察法〕

又其他者更簡略,依蘊以差別〔名色〕。云何?於此身中,四等起〔色〕之〔地、水、火、風〕四界,依止於此之色、香、味、食素、眼淨等之五淨、基色、〔男女〕性、命根及〔時節、心之〕二等起〔色〕之聲此等十七色得被把捉,是完〔色〕、色色也。身表、語表、虛空界、色輕快性、柔軟性、適業性、積集、相續、老性、無常性之此等十色是不得把捉,唯〔色之〕行相、變化、〔色〕間之區分而為不完〔色〕,非色色。然,亦為色之行相、變化、〔色〕間之區分〔故〕稱為色。此等一切之二十七色是色蘊。與八十一之世間心俱生起之受是受蘊。以此相應之想是想蘊。行是行蘊,識是識蘊。如斯色蘊是「色」也,四非色蘊是「名」。如斯其比丘依五蘊而差別名色。

〔六〕〔簡略觀察法〕

又其他者,簡略所有之色皆為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色,於此身體把握「色」,又以意處與法處一部分把握「名」。於簡略:「此是名、此是色。此云名色。」以差別名色。

[P.591] 〔二、令現起非色法之方法〕

若又依各各之門(觀察法)而把握色已,進行把握非色彼〔瑜伽者〕,微細故不現起非色者,彼不放棄重擔(修行),應幾次亦思惟、作意、把握、差別色。然,彼色漸漸澄淨,因無纏垢成極徧淨,其〔色〕為所緣之非色法亦自成明白。

譬喻有眼之人觀顏相於不徧淨之鏡而不見相。於彼因「不見相」而不放棄鏡,但幾次摩拭其〔鏡〕,鏡成徧淨,彼之相即自明。又為得油而於桶中攪拌胡摩粉,注入少水唯壓搾一次二次油亦不出來而不捨棄胡摩粉,但注湯於〔胡麻〕攪拌而壓搾。彼如斯作,透明之胡麻油即出來。或譬喻欲清其水〔而磨水甕〕者,取加達加之核子,入於水甕之內側以手擦一二次,水不淨之〔間〕不放棄加達加核子,但以〔核子〕幾次再擦甕。彼如斯作,落掉〔甕之〕泥垢,水即澄淨。

如斯彼比丘不捨棄修行,幾次再思惟、作意、把握,應差別其色。然,彼色因此漸漸澄淨,無纏垢為極徧淨,〔以把握非色〕妨止落沈諸煩惱,如離泥垢之水,心成澄淨,其〔色〕為所緣之諸非色法亦自明淨。此義之其他,譬喻榨甘蔗〔汁〕、捕盜賊〔拷打成招〕、以牛之〔調御〕、依酪〔取醍醐〕及〔捕〕魚等來說明。

其次,如斯把握極清淨色之〔瑜伽〕者,依〔一〕觸、〔二〕受、〔三〕識之三行相現起非色法。云何?

〔一〕〔依觸非色法之現起〕

先依地界堅固為相等之方法把握諸界,或者:「於 [P.592] 最初觸集起,其相應之受是受蘊,想是想蘊,觸並思是行蘊,心是識蘊。」及現起〔非色法〕,同樣於髮之地界為堅固相……乃至……於入息出息之地界,依堅固為相〔等之方法把握諸界者〕,「於最初觸集起,其相應之受是受蘊……乃至……心是識蘊」與現起〔非色法〕。如斯依觸現起非色法。

〔二〕〔依受非色法之現起〕

或者:「地界是堅固為相,嘗味其所緣〔地界〕味之受是受蘊,其相應之想是想蘊,其相應之觸、思是行蘊,其相應心是識蘊。」與現起〔非色蘊〕。同樣於:「髮之地界以堅固為相……乃至……於入息出息之地界以堅固為相,嘗味其所緣〔地界〕味之受是受蘊……乃至……其相應心是識蘊。」與現起〔非色蘊〕。如斯依受而現起非色法。

〔三〕〔依識非色法之現起〕

又其他者:「地界是堅固為相,識別〔其〕所緣〔地界〕之識是識蘊,其相應之受是受蘊,想是想蘊,觸、思是行蘊。」與現起〔非色蘊〕。同樣:「於髮之地界以堅固為相……乃至……於入息出息之地界,以堅固為相而識別〔其〕所緣〔地界〕之識是識蘊,其相應之受是受蘊,想是想蘊,觸、思是行蘊。」與現起〔非色蘊〕。如斯依識現起非色法。

與此同方法,於業等起髮之地界,依堅固為相等方法,而髮等之四十二部分由各四界,又於其餘眼界等之色把握門,從一切其各各之方法可為適用。又如斯把握色為極清淨之彼〔瑜伽者〕,非色法依三行相而明瞭故,唯把握色為極清淨者,當適用非色之把握,其他者即不能行。然,若一色法或二〔色法〕現起時,若捨色而開始進行把握非色,於地徧修習〔之解釋〕如說山之牝牛,即由業處退失。然,為 [P.593] 令極清淨把握色,於其上適用非色之把握者,業處即至增大、成長、廣大。彼如斯依觸等而現起四非色法為名之〔差別〕,為彼等〔非色法〕所緣之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色為色之差別。

構成十八界、十二處、五蘊之一切〔欲、色、無色之〕三地法,恰如用刀〔切〕開箱,如切裂為二之多羅樹幹,是名與色之二種差別,唯由名色以外而無其他之有情、補特伽羅、天、梵天之結論。

〔三、經典之名色差別與譬喻〕

彼如斯依如實自性差別名色已,為更捨所謂有情、補特伽羅此世間之想,〔又〕為超越有情之癡迷,又為置心於無癡迷之地,言:「此唯名色,而無有情、無補特伽羅。」之義。與照合多經典〔之說〕應以差別名色。即如斯說:

    譬喻部之集合語為車
    如斯有諸蘊時謂有情之假〔名〕。

又說:「汝等!譬喻以木材為緣,以蔓為緣,以泥為緣,於虛空所圍以稱為家,如斯汝等!骨為緣、腱為緣、內為緣、皮為緣、虛空所圍而稱為色〔身〕。」又說:

   「發生唯是苦    存滅亦是苦
    除苦無發生    苦外亦無滅。」

如斯依數百之經典而唯說名色,非〔說〕有情,非〔說〕補特伽羅。故譬喻集合車軸、輪、車箱、轅等之部分以成物形時稱為車,一一部分善於觀察時,於第一義即無車,又譬喻木材等之家以木材圍於虛空成一建物時,稱為家,依第一義即無 [P.594] 家,又譬喻指、拇指之成為一形時,稱為拳,胴、絃等〔成形為一物〕時,稱為琵琶,象、馬等成形一群時,稱為軍隊,城壁、家屋、城門等〔形成一物〕時,〔稱為〕城市、幹、枝、葉等形成一物時,稱為樹,於第一義即無樹。如斯有取蘊時,稱為有情、補特伽羅,若一一之法善觀察者,於第一義,即無有情之基礎執著「有我」、「我」,於第一義唯名色而已。如斯觀之〔瑜伽〕者之見,言為如實見。

其次捨此如實見,所執有「有情」者,即承認〔自己之〕滅亡,又〔承認〕不滅,承認不滅者墮於常〔見〕,承認滅亡者墮於斷〔見〕。何以故?如酪由牛乳而出,其他之物不得由此而出故,執著「有情是常」者言為滯著,執著「〔有情〕是斷絕」者,言為過失。

故世尊宣說:「諸比丘!纏結二惡見之天或人是滯著或過失者。唯具眼者是〔正〕見。諸比丘!某者云何為滯著,諸比丘!因為有樂有、喜有、喜悅有之天、人。現示法由有之滅時,彼等之心不踊躍、不欣樂、不住立、不信解。諸比丘!如斯某者是滯著。諸比丘!某者云何為過失?其次某者,此我之壞滅死後,是斷絕、滅亡,死後不存在故,此〔非有〕是寂滅、此是勝妙、此是如真、慚惱有、嫌惡之,以歡喜無有。諸比丘!如斯是某者之過失。諸比丘!云何唯具眼者是〔正〕見?諸比丘!於此有比丘,如實見存在(五蘊),如實見存在,為其厭離、離貪、滅而行道。諸比丘!如斯唯具眼者是〔正〕見。」

[P.595] 故譬喻木之機關〔木偶〕是空、無命、無動,但由木與絲之結合可見其行、止、有力用、有動作。如斯名色亦是空、無命、無動作,但由〔名色〕互相之結合,當知見有行、有止、有力用、有動作。故諸古人言:

    實際唯名色    無有情與人。
    如空作木偶    苦集如草木。

此〔名色〕不僅喻木偶,又用其他蘆束等之譬喻,應辨知之。即如二蘆束於互相依止而立時,無一支持他,一倒他亦倒。如斯於五蘊,名色互相依止而轉起,無一支持他,死而一倒他亦倒。故諸古人言:

    名色之雙具互相依止,
    一破壞時兩緣皆破壞。

又譬喻依棒打大鼓而音起時,大鼓與音是相異,大鼓與音不相混,於大鼓無音,於音無大鼓。如斯稱基(所依)、〔認識之〕門、所緣而依止於色轉起名時,色與名是相異,名與色不相混,於名無色,於色無名。然,如大鼓為緣而〔生〕音,以色為緣而名轉起。故諸古人言:

    觸為第五〔識、受、想、思、觸〕不由眼生,
    又不由色〔生〕,由〔眼、色〕兩者之間亦不生。
    依於因緣而發生諸有為法,
    譬喻依打大鼓而〔發生〕音。
    觸為第五不由耳生,
    又依聲亦不〔生〕,依〔耳、聲〕兩者之間亦不生。
    ……乃至……
    觸為第五不由鼻生,
    亦不由香〔生〕,由〔鼻、香〕兩者之間亦不生。
    ……乃至……
    觸為第五不由香生,
    又由味亦不〔生〕,由〔舌、味〕兩者之間亦不生。
    ……乃至……
     [P.596] 觸為第五不由身生,
    又不由所觸〔生〕,由〔身、所觸〕兩者之間亦不生。
    ……乃至……
    依基色不發生諸有為法
    又非由諸法處出,由因緣發生諸有為法,
    譬喻由大鼓而〔發生〕音。

又由〔名色之〕中,名乃無力,不能由自己之力轉起,不食、不飲、不言事物、不行作〔行住坐臥之〕威儀。色亦無力,不能依自己之力而轉起。然,於〔色〕不欲食、不欲飲、不欲言事物、不欲作威儀。但色依止於名而轉起,名依止於色而轉起。而名即欲食、欲飲、欲言事物、欲行作威儀時,色即食、飲、言事物、行作威儀。

其次,為辨知此義,〔人人〕引用次之譬喻:

〔即〕譬喻生來為盲人,欲往〔他〕方而不能步行。生來為盲人不能步行,如斯言:「我兩足雖得完全步行,但我眼不能見道之凹凸。」步行不能者向生來之盲人言:「我眼雖完全得見物,但我無可往來步行之足。」彼滿足喜之盲人,背負步行不能者。步行不能者被背於盲人之背上,如斯言:「請避開左方而行右方。」「避開右方而行左方」。其時盲目者體弱無力,依自己之力不〔能〕自己〔獨〕力而行。步行不能者體弱無力,依自己之力,不〔能〕自己〔獨力〕而行。然,彼等若互相依止即非不能步行。

如斯名若無力,依自己之力不能生起,行各各之所作即不能轉起。色亦無力,依自己之力不能轉起,行各各之所作而不能轉起。然,彼等若互相依止,生起亦非不能轉起,其次如說:

    依自己之力不能生,
    又依自己力不住立〔存續〕,
    諸有為法自力弱,
    從他法之力而生。
    諸等起者依他緣而生,
     [P.597] 又依他所緣〔資助而生起〕,
    此等依於所緣緣,
    依他之諸法令發生。
    又譬喻依於船,
    人人渡海洋,
    如斯依於色,
    名身即轉起。
    譬喻依人人,
    船渡海洋,
    如斯依於名,
    色身即轉起。
    人人與船具,
    相依渡海洋,
    如斯名與色,
    互相共依止。

如斯依種種方法差別名色之〔瑜伽〕者,打破有情想而於不癡迷之地如實現名色者,當知是見清淨。所謂名色差別,云何之分別亦不外是此〔見清淨之〕同義語。

此為令善人之喜悅,造清淨道〔論〕之慧修習論中見清淨之解釋,名
為第十八品。


【經文資訊】漢譯南傳大藏經第 69 冊 No. 0035 清淨道論(第14卷-第23卷)
【版本記錄】CBETA 電子佛典 2016.06,完成日期:2016/06/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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