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一卷

漢譯南傳大藏經 第69冊
No.35 清淨道論(第14卷-第23卷) (10卷)
【佛音撰 悟醒譯】
第 16 卷

下一卷
 

[P.491] 第十六品 根、諦之解釋

一 〔慧地之四.二十二根之解釋〕

其次,界之後舉示「根」者,是眼根、耳根、鼻根、舌根、身根、意根、女根、男根、命根、樂根、苦根、喜根、憂根、捨根、信根、精進根、念根、定根、慧根、未知當知根、已知根、具知根之二十二根。〔二十二根之〕

    〔一〕由義、〔二〕由相等、〔三〕由順序、〔四〕由別、無別,
    又〔五〕由作用,〔六〕由地,應識知決定說

其中,〔一〕「〔由義〕」先於眼等,依見故為眼等之方法,而〔其義〕已說明。但最後之三〔無漏根〕中,於〔修習之〕前分:「我當知未知不死(甘露)句之四諦法。」而生起行道者,且有成〔其〕根之義故,言為「未知當知根」。第二於已知故,且有成〔其〕根故為「已知根」。第三是〔完全〕具知者——對於四諦完了智與作用者——生起漏盡者,且有成〔其〕根之義故言為「具知根」。

其次,彼等〔二十二根〕之「根義」者云何?(一)言帝釋(業)相義是根之義。(二)由帝釋(世尊)所示義是根之義。(三)由帝釋(世尊)所見義是根之義。(四)由帝釋(業)生起義是根之義。(五)由帝釋(世尊)所習義是根之義。其一切〔之義〕隨其所應而適合此。即世尊、等正覺者是最上之自在者故為帝釋。又對於業任何者皆無自在故於善不善之業亦為帝釋。

[P.492] 故此〔二十二根〕中,先由(一)業生諸根以善不善業〔為相〕而表現,又(四)其〔諸根〕依彼(業)而生起故,是「由帝釋(業)相之義,又依帝釋(業)生起之義」〔言為〕根。次(二)此等一切〔二十二根〕依世尊如實所說明。(三)因正覺故「由帝釋(世尊)所示之義,依帝釋(世尊)所見之義」〔言為〕根。又(五)彼牟尼帝世尊,或〔根〕為境習行,或〔根〕為修習習行而所習行故,由「帝釋(世尊)所習之義」亦〔言為〕根。

(六)更稱「增上」〔力〕,即依自在〔力〕義之此等亦〔言為〕根。即對眼識等之轉起,眼等之成就是增上〔力〕,其〔成就〕銳利之時〔眼識等之轉起亦〕銳利。其鈍重之時是為鈍重。此先述〔二十二根〕義之決定說。

〔二〕「由相等」由相、味、現起、足處而識知眼等決定說之義。而且彼等〔二十二根〕之相等於蘊之解釋已說。即慧根〔三無漏根〕等之四,若依〔其〕義者是不外於無癡。其餘在彼〔蘊之解釋〕中依〔其〕自性〔名〕而述。

〔三〕「由順序」,此亦〔於前說多順序中〕說示之順序而已。其中,依內法之徧知而有聖地之獲得故,於身體所包攝之眼根等,在最初所說示。其彼身體或依法而所稱女或男,為示〔某法〕於此有女根、男根。為知其〔男女之身體〕二者皆結縛於命根而生活,於此有命根。只要其〔命根之〕轉起,此等之覺受即無轉滅。為知所有之覺受皆為苦,於此有樂根等。

其次,為令滅〔苦〕,當修習此等之法,為示行道,於此有信等。依此〔信等之〕行道而此法於最初現前故,為示行道之徒不然,於此有未知當知根。為其〔未知當知根之〕果故,又其後當修習故,於此有已知根。由此更修習而有此證得,而且有此證等者,為知其以上無任何物,有最上樂味之具知根於最後說示。此〔說示二十二根之〕順序。

[P.493] 〔四〕「由別、無別」,此〔二十二根〕中,唯命根有別。即其色命根、非色命根之二種。其餘為無別。當知如斯依此〔二十二根之〕別、無別之決定說。

〔五〕「由作用」,云何是諸根之作用,先述「眼根是對眼識界及其相應諸法而為根緣之緣」語句故,所成彼根緣之〔作用〕,及依自己之銳利、鈍重等之狀態,對眼識等之法稱銳利、鈍重等,自己令影響行相之〔作用〕,此〔二〕是眼根之作用。耳、鼻、舌、身〔根〕之〔作用〕亦如斯。其次意根之〔作用〕,於俱生諸〔心所〕法波及到自己之勢力。

命根之〔作用〕是保護俱生之諸〔色、心、心所〕法。女根、男根之〔作用〕是管理女或男之形相、相貌、所作、營作之行相。

樂、苦、喜、憂根之〔作用〕是克勝俱生之諸〔心、心所〕法,令得如自己麤顯之行相。捨根之〔作用〕是令得寂靜、勝、中庸之行相。

信等〔五根之作用〕克勝反面之〔不信等〕,及於相應之諸〔心、心所〕法令得信樂行相等之狀態。未知當知根之〔作用〕,以斷捨〔身見、疑、戒禁取之〕三結,及向其捨斷相應〔心、心所法〕。已知根之〔作用〕稀薄而捨斷欲貪、瞋恚等,及於俱生之〔心、心所法〕而波及影響到自己。具知根之〔作用〕是對一切作用捨斷貪望,及相應之〔心、心所法〕令向於不死(涅槃)為緣。當知如斯此〔二十二根〕作用之決定說。

〔六〕「由地」,此〔二十二根〕中,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女、男、樂、苦、憂根唯是欲界。意根、命根、捨根及信、精進、念、定、慧根是包攝於〔三界、出世間之〕四地。喜根是包攝於欲界、色界、出世間之三地。其餘之三〔無漏根〕唯是出世間。當知如斯〔二十二根〕依地之決定說。然,如是識知:

    比丘數數悚懼〔無常等〕乃住立根律儀,
    徧知諸根令終以滅苦。

此詳論〔二十二〕根之門。

[P.494] 二 〔慧地之五.四諦之解釋〕

其次之後〔舉示〕「諦」者,即苦聖諦、苦集聖諦、苦滅聖諦、苦滅道聖諦之四聖諦。其〔四聖諦〕:

    〔一〕由分別、〔二〕由語之分解、〔三〕由相等之別
    又〔四〕由義與〔五〕義之要略,及〔六〕不增減,
    〔七〕由順序、〔八〕由生等之決定、〔九〕由智之作用,
    〔一〇〕由內含者而區別、〔一一〕由譬喻、〔一二〕由四法,
    〔一三〕由空、〔一四〕由一種等、〔一五〕由同義、異分。

於教順序之決定說識者應當知。

其中,〔一〕「由分別」者,苦等有各四之如實,所分別不違如、真實之義,此依現觀苦等之人人而應當如是現觀。所謂:「苦是有逼惱之義、有為之義、熱惱之義、變易之義云云。」此等之四是苦之如實、不違如之真實苦義。「於集有增益之義、因緣之義、結縛之義、障礙之義云云。於滅有出離之義、遠離之義、無為之義、不死之義云云。於道有出之義、因之義、見之義、增上之義云云」。此等之四,是〔集、滅〕道之如實、不違如、真實之道義。亦有〔說〕:「苦有逼惱之義、有為之義、熱惱之義、變異之義、現觀之義。」當知依如斯各四義分別苦等。此先述〔四諦〕分別之決定說。

〔二〕「由語之分解、相等之分別」〔之語句中〕,先述〔四諦〕「語之分解」,於此言「墮」之音,是附有厭惡之意,然,人人對厭惡之兒言壞孩子。其次「康」之音,〔附有〕虛空之意。然,言虛空之虛空為「康」(空)。而此第一之〔苦〕諦,是多〔生〕災難之處故被厭惡,愚人思惟常恒、淨、樂、我性無故空虛。因此所厭惡故,又空虛故言為「苦」。

[P.495] 其次言「沙無」之音,於集合、結合等〔之語〕以表示會合之意。言〔「鬱睹」〕之〔音〕,此於生起、上昇(高)等〔之語〕,是〔表示〕生起之意,「阿耶」之音是表示原因。而此第二之〔集〕諦,有與其他之緣會合時,為生起苦之原因。如斯有會合之時,為生起苦之原因故言為苦之「集」。

其次第三之〔滅〕諦,「尼」之音是〔表示〕非有,「羅達」(縛礙)之音是表示牢獄故,於此稱為輪迴之牢獄、苦之縛礙為非有。無一切處之苦故,又到達此〔滅〕之時,稱輪迴之牢獄、苦之縛礙為非有。〔滅是〕對治其〔苦〕故,如斯言苦之「滅」。又苦不生起、滅之緣故苦滅。

其次第四之〔道〕諦,是此為所緣而面前〔其苦滅〕故至苦之滅,為得苦之滅而行道。是故言至苦滅之「道」。其次,佛等之聖者通達此等〔四諦〕故言為聖諦。所謂:「諸比丘!有四聖諦,云何……乃至……諸比丘!此等是四聖諦。」諸聖者通達此等故言為聖諦。又聖者之諦故亦為聖諦。所謂:「諸比丘!以含天於世間……乃至……含天與人之眾中,如來是聖者,故言為聖諦。」或又以此等〔四諦〕令正覺故,成就聖者之位而〔言為〕聖諦。所謂:「諸比丘!以此等四聖諦於如實令正覺故,如來、阿羅漢、等正覺者故言為聖者。」又其次,為聖之諦故為聖諦。聖是如實、不違如、不違語之義。所謂:「諸比丘!此等四聖諦,是如實、不違如、真實也,故言為聖諦。」當如斯分解此〔四諦〕語之決定說。

〔三〕云何「由相等之區別」。謂此〔四諦〕中「苦諦」是以苦患為〔特〕相,熱 [P.496] 苦為味(作用),轉起為現起(現狀)。「集諦」以發生為相,不令斷絕為味,以障礙為現起。「滅諦」是寂靜為相,無死為味,無相為現起。「道諦」是出離為相,捨斷煩惱為味,〔依煩惱之〕出起為現起。又於順順轉起(苦)、轉起(集)、轉去(滅)、令轉去(道)為相。又以有為(苦)、渴愛(集)、無為(滅)、〔智〕見(道)為相。當知如斯此依〔四諦〕相等區別之決定說。

〔四〕其次言:「由義與要略。」〔句中〕先由此〔四諦之〕「義」,云何是諦之義?有人以慧眼親徧觀察,沒有如諸外學之如幻顛倒、如陽炎違真語、我不可得自性,有如實、不顛倒、真實之性為苦患、發生、寂靜、出離之〔四〕種是唯為聖者之境。當知此如火之相、如世間之自然、如實、不顛倒、真實之性是諦之義。所謂:「諸比丘!此是苦、此是如實、此不違如、此是真實云云。」

    無苦患非苦    非苦無苦患
    是故之決定    有苦患是諦。
    無集無他苦    集無苦亦無
    決定苦之因    執著是為諦。
    涅槃外無寂    無涅槃無寂
    決定為寂靜    於此滅為諦。
    道外無出離    道無出離無
    如實出離性    於此道為諦。
    如斯苦等四    如不顛真性
    諸賢者之說    總此為諦義。

當知依如是義之決定說。

〔五〕云何「由義之要略」?於此諦之義,用於甚多之義。謂:

(一)

「語諦不可怒。」

等於所〔用〕「語之真實」〔之意〕。

(二)

「沙門、婆羅門是住立於諦」。

[P.497] 等於〔用〕「離〔妄語〕諦」〔之意〕。

(三)

   「〔自〕善稱為議論者
    何故說種種諦」。

等於〔用〕「見諦」(真理)〔之意〕。

(四)

「諦是一而非第二」

等於「第一義諦」之涅槃及〔用於〕道〔之意〕。(五)「四聖諦之幾何是善」,等於〔用〕「聖諦」〔之意〕。而今於此亦適當於聖諦〔之意義〕。當知如斯由〔四諦〕義要略之決定說。

(六)其次,「由不增滅」,何故聖諦唯說四,〔由此〕不少亦不多耶?其他之〔諦〕不存在故,又〔四中〕其何之一亦不得刪除故。即由此等〔四〕不增加其他,又此等中之一亦不可刪除故。所謂:「諸比丘!於此沙門或婆羅門,主張:『此非苦聖諦,他是苦聖諦。我除去此苦聖諦而施設其他之苦聖諦。』應無此道理。」又所謂:「諸比丘!何等彼沙門、婆羅門,雖如斯言:『依沙門瞿曇所說示者非第一之苦聖諦,我排拒此第一之苦聖諦,以施設其他之第一苦聖諦。』但無有此道理。」又世尊說〔事情之〕轉起時,以共說其因。又〔說事情之〕轉去〔時〕,共〔述〕其方便。如斯轉起與轉去之此兩者之因,結果成為此〔四〕故唯說四。又應徧知(苦)、捨斷(集)、令作證(滅)、應修習(道),〔依〕渴愛之事、渴愛、渴愛之滅、渴愛滅之方便,依阿賴耶(執著)、阿賴耶之喜、阿賴耶之破害、阿賴耶破害之方便而說示亦唯是四。當知如斯依〔四諦〕不增減之決定說。

〔七〕「由順序」,此亦如〔前述多順序中〕,唯順序之說示。於此是麤故,又於一切有情共通容易識知故,最初說苦聖諦。〔次〕為示〔苦之〕因,其後〔說〕集諦。為知因之滅故有果之滅,其次而〔說〕滅諦。為示證得其〔滅〕之方便而最後〔說〕道諦。

[P.498] 又有繫縛於樂之樂味之諸有情而〔對無常等〕為使生悚懼,於最初說苦。其〔苦〕非無作而來,非由自在〔天〕之化作等而〔生〕,為使知由此〔集〕而生,故其後〔說〕集。由此克勝有因之苦,悚懼(厭離)〔無常、苦等〕,於有意欣求苦出離之人人以示出離,為令生樂味而〔說〕滅。為〔使彼等〕證得滅。到達於滅而〔最後說示〕道。當知如斯〔說示此四聖諦〕順序之決定說。

〔八〕「由生等之決定」,世尊解釋彼聖諦,一、苦之解釋,(一)「生亦苦、(二)老亦苦、(三)死亦苦、(四)愁、(五)悲、(六)苦、(七)憂、(八)惱亦苦、(九)怨憎之會合亦苦、(一〇)可愛之別離亦苦、(一一)欲求不得亦苦、(一二)略而言之五取蘊亦苦」〔說〕此十二法。二、集之解釋:「〔集者〕持再有、伴喜貪、於此處彼處所歡喜之渴愛,所謂(一)欲愛、(二)有愛、(三)無有愛。」〔說〕此三種之渴愛。三、滅之解釋:「〔滅者〕此彼渴愛無殘餘離貪、滅、捨、捨遣、脫、無執著。」若如斯之義〔說〕唯一之涅槃。四、道之解釋:「云何至苦滅行道之聖諦,此即八支聖道。所謂(一)正見……乃至……(八)正定。」〔說〕斯八法。於此四諦之解釋,說生等之法,當知由其生等之決定是此〔四諦之〕決定說。

〔一、苦之解釋〕

(一)「〔生亦苦〕」此「生之語」有多義。即(一)言:「亦有一生、亦有二生。」時,是述「有」〔之意〕。(二)言:「毘舍佉!名尼乾之沙門有生(種)。」時,是述「部類」〔之意〕。(三)言:「生是二蘊所攝。」時,是述「有為相」之〔意〕。(四)言:「於母胎中最初心生起,識最初現前者,由此而〔言〕彼之生。」時,是〔述〕「結生」〔之 [P.499] 意〕。(五)言:「阿難!菩薩於正生。」時,是〔述〕「出生」〔之意〕。(六)言:「生說(系統說)〔彼〕不被排斥為〔不純〕彼不被非難。」時,是〔述〕「家」〔系之意〕。(七)言:「大姊!我由聖之生而生。」時,是〔述〕「聖戒」〔之意〕。於此〔言生者〕是此胎生者,結生(入胎)至以後出母胎止,就轉起〔胎生者之〕諸蘊而〔言〕。當知其他之〔濕生、卵生、化生〕者,唯就結生蘊而〔言〕。以上是此經典之說。

其次,若依阿毘達磨〔之說〕,是生於彼彼之處各各有情,所現前諸蘊之最初現前而名為生。而且此「生」是各各於有之最初出生為相,出來為味,由過去世於今世現起浮出,又現起種種之苦。

其次,何故此〔生〕是苦耶?〔生〕為多苦之基(所依)故〔苦〕也。即有眾多之苦,謂便苦苦、壞苦、行苦、覆蔽之苦、不覆蔽之苦、間接之苦、直接之苦。

其中,身心之苦受即由自性或名目皆為苦故,言為「苦苦」。樂受由壞(變易)為苦生起之因故為「壞苦」。捨受及餘三地之諸行,於生滅所逼惱故為「行苦」。耳痛、齒痛、貪之逼惱、瞋逼惱等之身心病痛,問始知故,又不明瞭〔其等病痛之〕襲來故為「覆蔽之苦」,亦言不明瞭之苦。除苦苦其餘之苦,是於〔分別論之〕諦分別中所述。其次生等之一切,各各為苦之基(所依),故為「間接之苦」。而言苦苦是「直接之苦」。

於此之「生」,世尊於賢愚經等以譬喻說明地獄之苦,及於善趣人間所生起 [P.500] 由入胎等類之苦,為〔苦之〕基(所依),故〔生〕是苦。

其中,(一)由此入胎苦類之苦,此有情生於母胎中,非生於青蓮、紅蓮、白蓮等之中,生臟(胃)之下、熟臟(直腸)之上,腹壁與脊椎中間,極為窄狹黑暗,有種種惡臭之充滿最極之惡臭,生於甚可厭惡之場所。猶如腐魚、腐粥、污水池中所〔生之〕蛆蟲。彼生其處,十個月之間,由母胎發生之熱,如入袋中所煮之煮物,如麥團子被蒸,不能屈伸,嘗甚痛苦。此先述「由入胎之苦」。

(二)彼(胎兒)在母親急於頓躓、急行、急坐、急起及迴轉等狀態,即如在酒醉者之小山羊,又如在捕蛇入手中之小蛇遭被拉、被拉轉、被扣押、押遣等事,嘗甚痛苦。又母親飲冷水時,如生起於〔八〕寒地獄,嚥下熱粥食物等時,如降來火雨,嚥下鹹、酸等時,身傷如受灰汁擦進之懲罰,嘗甚痛苦。此〔正常懷孕〕是「由注意胎之苦」。

(三)其次,有不正常懷孕之母親,胎兒即〔母親〕之朋友、親友、同事等所不適合看見之處生起痛苦,或受割切等〔手術〕之苦,此是「由墮胎之苦」。

(四)母出產〔胎兒〕時,〔為向產門〕依業生之風所旋轉而如墮地獄,〔胎兒〕向恐怖之產道,猶如由鍵孔拉出大龍,如地獄之有情被兩山所押而粉碎者,由此極窄狹之產門而受苦,此為「由出產之苦」。

(五)其次,已生者身體軟而生傷,所取於手,使沐浴、所洗、用〔拭〕而所拭時,如針端或剃刀之刃所刺裂之受痛苦。此「由出母胎外之苦」

[P.501] (六)其後之生減,自己欲自殺者,〔又〕誓為無衣者〔裸〕,身受日暴焦熱為事者,〔又〕忿而絕食者,〔或〕縊頸而生起痛苦,此「由自己惹起之苦」。

(七)其次,由受他殺、縛等而生起痛〔苦〕。此「由他所惹起之苦」

對如斯一切之苦,皆以生為基(所依)。故如次言:

    若有情不生地獄    焉受其處火所燒
    等難堪忍之苦耶?    如斯牟尼說生苦。
    若不生於畜生界    受鞭打加害等苦
    即如何有斯之處?    生其畜生界亦苦。
    次餓鬼界或飢渴    風炎熱生種種苦
    不生其處即無處    牟尼說生即有苦。
    阿修羅界世間邊    難堪黑暗寒冷苦
    若不生於其處者    何故有此生亦苦。
    母胎如糞尿地獄    久住有情外出生
    所受恐怖大痛苦    無無生故有生苦
    何以更要多言說    何時處無一切苦
    遠離生而不遂彼    故佛說生第一苦。

此先述生之決定說。

[P.502] (二)「老亦苦。」於此老是有為相,與稱齒落等,〔如〕一有包攝諸蘊於相續中而古老之二種。於此所意義是後者。而此「老」是蘊之徧熟為相,近死為味,青壯之滅為現起。〔老〕是依行苦,又依苦之基而為苦。四肢五體弛緩,〔諸〕根變化醜陋,青壯消滅,力損念覺失,為他人所輕侮等之多緣,生起身心之苦〔故〕,老為基(依所)故如次言:

    肢體弛緩故    諸根之變化
    因盛壯消滅    氣力損失故
    為念等之失    自己子女等
    亦受叱責故    又益越愚蒙
    人所得之身    以及意之苦
    此皆為老因    故老是為苦

此對老之決定說。

(三)「死亦苦。」對於此之死,說:「老死是二蘊所攝。」之有為相,對此說:「常有死之怖畏。」所包攝於一有之命根斷絕連續之二種。於此之意義是〔後者〕。以生為緣云死、災難橫死、自然死、壽盡之死、福盡之死,此〔狀況〕名為死。此〔死〕是死歿為相,別離為味,失〔現在之〕趣為現起。當知〔死〕是苦之基故為苦。故如次言:

    隨觀惡業相    而某惡業者
    賢者何不能    離去愛事物
    於臨終某者    相等意之苦
    關節連結斷    一切身生苦
     [P.503] 末摩(死)突刺    難堪亦難治
    身生之有苦    死斯苦為基
    是故此之死    即說是為苦

此對死之決定說。

(四)於愁等之中,「愁」是遭遇失去親戚等〔事情〕者心之熱苦。依其義不外是憂,而〔心〕中之焦熱為相,令心燃燒為味,憂愁為現起,又〔愁〕為苦苦故,苦為基故苦。如次言:

    愁是如毒箭    刺諸有情心
    如赤熱鐵鏝    更是激燃燒
    愁惹起種種    病老死等苦
    是故於此愁    即言是為苦

此對愁之決定說。

(五)「悲」是遭遇失親戚等〔事情〕者之號泣。其涕泣為相,述功德與過失為味,自失為現起,而〔悲是聲而〕行苦之狀態,又苦為基故苦。故如次言:

    愁箭之所傷    而有悲泣者
    喉脣口乾燥    以生起難堪
    較愁之更甚    而至受極苦
    故世尊宣說    以悲泣為苦

此對悲之決定說。

(六)「苦」是身之苦。其身逼惱為相,無慧之人人使起憂為味,身之病患為現起。而〔苦〕是苦苦故,又持意之苦故苦。故如次言:

    此苦逼惱身    更生起意苦
    是故於此處    特言此為苦

此對苦之決定說。

[P.504] (七)「憂」是意之苦,此心逼惱為相,逼害意為味,意之病患為現起。而〔憂〕是苦苦故,又持身之苦故為苦。然,墮於心苦之人人散髮而泣,槌胸,轉展反側,以足為上而倒,持刀〔自殺〕,服毒以繩縊頸,跳入火堆等,受種種種類之苦。故如次言:

    憂以逼惱心    惹起身逼惱
    是故離憂人    說示憂之苦

此對憂之決定說。

(八)「惱」是遭遇失去親戚等〔事情〕者,不外心生甚苦之過失。或人人〔說此〕是行蘊所攝之一〔心所〕法。此心之燃燒為相,呻吟為味,憔悴為現起,而〔惱〕是行苦之狀態故,又令心燃燒,令身憔悴故苦。故如次言:

    惱是心燃燒    及身之憔悴
    生極甚之苦    故言此為苦

此對惱之決定說。

此〔愁、悲、惱之〕中,「愁」是如以弱火煮鍋中之〔油等〕。「悲」如以強火煮者令由鍋中溢出。當知「惱」是溢出之外所不能出者煮於鍋中以燒盡。

(九)「怨憎之會合」,是不適意之諸有情或行之會合。其好者會合為相,惱害心為味,不利益之狀態為現起。而為〔此〕苦之基故苦。故如次言:

    看見諸怨憎    最初心之苦
    其次因於此    生起身之苦。
    如斯身與心    為二苦之基
    知由佛所說    怨憎會合苦

此對怨憎會合之決定說。

[P.505] (一〇)「諸愛之離別。」適意之諸有情或以喪失行。所好事物別離為相,愁之生起為味,不幸為現起。而為愁苦之基故苦。故如次言:

    別離親戚財產等    受愁箭之諸愚者
    是故諸愛等別離    如所刺苦故為苦

此對諸愛別離之決定說。

(一一)「欲求者不得。」於此如云:「呼!我等不能活下去。」對不能得到事物之欲求,而說:「欲求不得苦。」對不得之事物以欲求為相,其徧求為味,不得彼等為現起。而為苦之基故苦。故如次言:

    希求之人人    各各不得故
    於此諸有情    惱所成苦生
    不得之事物    希求為苦因
    是故勝者說    所欲不得苦

此對所欲不得之決定說。

(一二)其次,「略言之五取蘊是苦。」於此:

    如者佛所說    是生以下苦
    及不所說苦    無此等不存
    是故佛宣示    乃苦之終滅
    要略說此苦    此等五取蘊。

即如火〔燒〕薪,如〔射〕射擊標的,如虻蚊等〔蝟集〕於牛之身,如刈手〔刈〕田園之〔穀物〕,如村之掠奪者〔掠奪〕村,〔斯〕五取蘊由生等種種〔之痛苦〕而患痛,如草或蔓草等〔生〕於地上,如華、果、嫩葉〔生〕於樹而生於〔五〕取蘊。又五取蘊〔受之〕初苦是「生。」中之苦是「老」,後之苦是「死」。如由至死苦之加害而燃燒之苦是「愁」。其不能堪忍者涕、泣之苦是「悲」。由此稱界之動搖(四 [P.506] 大不調)與不好之觸相應者身之病苦是「苦」。其〔身病〕而有病諸凡夫依其影響以生起心之病苦是「憂」。為愁等之增大而生憔悴人人呻吟之苦是「惱」。至破害如意之〔事情〕,破滅人人欲求之苦是「所欲之不得」。如斯為種種種類〔之苦〕使之滅盡「〔五〕取蘊是苦」。列舉此一一〔之苦〕,即費多劫之說亦不能盡。故例如一水滴〔要略代表〕大海之全水滴,為示其所有一切之苦投入(要略)五取蘊中,世尊說:「略言之五取蘊是苦。」

此對〔五〕取蘊之決定說。

以上先解釋苦之法。

〔二、集之解釋〕

其次,集之解釋,「此些渴受」即此渴受。〔云〕「持再有」〔之句中〕,作再有故為再有者。為示再有者之性質,故為持再有。與喜、貪俱在故「伴喜貪」。〔此渴受〕若依義即共喜、貪,言〔共〕是在一起之意。「歡喜於此處彼處」,是歡喜身體所生之此處彼處。「所謂」是不變詞(間投詞),此有「云何與如果」之義。「欲愛、有愛、無有愛」此是明緣起之解釋,而於此處三種皆令生苦諦,當知總括而說苦集聖諦。

〔三、苦滅之解釋〕

於苦之解釋,由「彼渴愛」等方法而說集之滅。此何故耶?因集之滅而有苦之滅。不外於集滅即苦滅。故〔世尊〕說:

    [P.507] 「猶如根徹底    苦不令絕根
    雖是斬伐樹    遂之再生長
    此渴愛睡眼    苦不使絕滅
    此苦之返復    返復再生起」

此因集之滅故苦滅,世尊為示苦之滅而說由唯集之滅。即諸如來其行動等於獅子。彼等以滅苦而說示苦之滅,不以果為〔問題〕而以因為問題。然,諸外學其行動如犬。彼等以滅苦又於說示苦之滅,說示由勤修苦行等,不以因為〔問題〕而以果為問題。當知如斯為滅苦而說示集之滅。而所謂「彼渴愛」即此義,言:「持再有〔云云〕。」是由分別欲愛等為彼渴愛。

「離貪」者以言道,說「離貪之故是解脫」。依離貪而滅即為離貪苦。隨眠之斷滅故無餘離貪滅即為「無餘離貪滅」。或離貪又言捨斷。其〔捨斷之〕故有無餘離貪、無餘而滅,當知如斯亦為此〔語句〕之接續。而且若由此等一切是涅槃之同義語。然,於第一義的苦滅聖諦言為涅槃。由此〔涅槃為所緣〕而於渴愛離貪且滅故,〔涅槃〕亦言離貪亦言滅。唯依其〔涅槃〕而有〔渴愛〕之捨等,又其處〔涅槃〕於〔五〕種欲執著中亦無有一執著故,言:「捨、捨遣、脫、無執著。」

此〔滅〕是寂滅為相,無死為味,又令得樂味為味,無相為現起,又無障礙為現起。

〔反問曰:〕總之為無涅槃,不可得故。〔答曰:〕如依他心智〔得知〕他人之出世間心,其〔涅槃〕此稱順應行道依方便而得。故不得言:「不可得故為無有。」然,於愚人凡夫無所得,不得言無有。不得言涅槃是無。何故耶?〔正〕行道之非 [P.508] 徒然而終也。即涅槃若無,前行正見,相攝戒等三學之正行道亦應徒然而終。然,此正〔行道〕令得涅槃故非徒然也。〔反對曰:〕行道之非徒然而終〔非為得涅槃而為得五蘊〕之非有故。〔答曰:〕不然!過去未來〔五蘊之〕非有,非證得涅槃故。〔反問曰:〕現在〔五蘊之〕非有是涅槃。〔答曰:〕不然,不是彼等〔現在之五蘊〕非有,若〔諸蘊〕非有者即墮於非現在之狀態。又〔涅槃若是現在五蘊之非有者〕,依止現在之諸蘊於道之剎那,有不能生起有餘涅槃界之過失故。〔駁:〕其時(道之剎那),非諸煩惱之轉起(現在)〔言為涅槃,非言五蘊全體之有非為涅槃〕故無過失。〔答曰:〕不然!聖道當為無用故。然,若如斯〔煩惱之不轉起言為涅槃〕,即聖道之剎那以前亦無諸煩惱故,聖道即成為無用,故此為不合理。

〔問曰:〕「友等!貪盡者。」等語故,〔貪等之〕盡為涅槃。〔答曰:〕不然!阿羅漢亦唯現在〔貪等之〕盡故,〔當涅槃與阿羅漢即無差違〕。然,其〔阿羅漢果〕亦依「友等!貪盡」等方法所說。更於〔以盡為涅槃者,盡是暫時〕,即於涅槃有暫時得等之過失故,〔煩惱之盡非為涅槃〕。然,若如斯涅槃是暫時而應是有為相,當不依正精進而證得也。又有為相故所包攝於有為,有為所包攝故,受貪等之火所燒,所燒故當然是苦。〔問曰:〕於〔煩惱之〕盡以後無轉起故,其〔盡〕為涅槃乃無過失。〔答曰:〕不然!斯盡為非有故。又雖有於其〔盡〕即免不了如前述之過失故。又聖道是涅槃之狀態故。然,聖道是盡諸過失(煩惱)故言為盡。又其〔聖道〕之後,更無諸過失之轉起故。其次,稱不生滅為盡是由異門而〔涅槃之〕親依(強因)故,〔盡〕其所親依之〔涅槃〕是由接近於〔盡〕而言為盡。〔問曰:〕何故不依本質而說〔涅槃〕耶?〔答曰:〕為極微細故。其〔涅槃〕極為微細,〔涅槃〕是由世尊之大熱勤所故,又證明由聖眼所可見故。

又〔此涅槃〕不共一般,是具備〔聖〕道者所得故。〔又涅槃〕非有前際故,非於〔新〕發生者。〔問曰:〕於有〔聖〕道時有〔涅槃〕故,非不〔新〕發生。〔答曰:〕不然!〔涅槃〕非由〔聖〕道可令生起故。然,此〔涅槃〕是由道而得而非是使生起。故〔涅槃〕非〔新〕發出。非發生者故無老死。發生、老、死之 [P.509] 非有故〔涅槃〕是常。〔問曰:〕如於涅槃〔有常性〕,〔外學之〕微、〔自性、神我、時〕等亦得有常性耶?〔答曰:〕不然!無〔常之〕因故。〔問曰:〕涅槃是常故,彼等〔微等〕亦是常耶?〔答曰:〕不然,不得因相故。〔問曰:〕〔微、神我等〕如涅槃,生起等之非有故為常?〔答曰:〕不然,不能證明微等〔之存在〕故,而依上述自性之道理唯〔涅槃〕是常。超越色之本性故〔涅槃〕為非色。於佛等之究竟〔涅槃〕無〔互相〕差別故,究竟是一。

人由修習而得〔涅槃〕,由彼煩惱之寂滅與餘依(身體即諸蘊)所施設(命名)故,與餘依共所施設而〔言:〕「有餘依。」〔是涅槃〕。又依彼集之捨斷,〔又〕由業果之斷滅,最後心之後不轉起以生起諸蘊,已生之〔諸蘊〕滅沒故無有餘依。由當施設〔無餘依〕故,於此無餘依而言「無餘依」〔涅槃〕。依緊張努力之成就與勝智可得達故,依一切知者所說故,又有第一義之自性故涅槃非不存在。即如次說:「諸比丘!有不生、不滅、不作、無為。」

此是苦滅解釋決定說之論門。

〔四、至苦滅道之解釋〕

其次至苦滅道之解釋,所說八法(八正道)於蘊之解釋,其義雖既說明,而於此一剎那轉起令覺知彼等〔互相〕之差別而說,即略言之:

(一)為通達四諦之行道瑜伽者——涅槃為所緣,令根絕無明隨眠——慧眼是「正見。」此正見為相,如(四諦)之顯現為味,除去無明闇為現起。(二)具上如見之〔瑜伽〕者——相應其〔正見〕,破害邪思惟——攀著心之涅槃句為「正思惟」。其正心之攀著為相,安止(根本入定)為味,邪思惟之捨斷為現起。(三)如上之見 [P.510] 且思惟之〔瑜伽〕者——相應〔其正見、正思惟〕而根絕惡行——以離邪語為「正語」。此和言為相,離〔邪語〕為味,捨斷邪語為現起。(四)離如上〔邪語〕之〔瑜伽〕者——相應其〔正語〕正斷邪業——離殺生等為「正業」。其〔離殺生等之〕等起為相,離〔邪業〕為味,捨斷邪業為現起。(五)其次彼〔瑜伽者〕——成為其等正語、正業之清淨,與其〔正語、正業〕相應,斷除詭詐等——離所有之邪見此言為「正命」。其淨白為相,正當之生活為味,捨斷邪命為現起。(六)其次,稱彼正語、正業、正命而住立於戒地之〔瑜伽〕者——隨順其〔正語、正業、正命〕,與此相應,正斷懈怠——所有之勤精進,此言為「正精進」。此策勵為相,未起之不善令不起等為味,捨斷邪精進為現起。(七)有如斯精進之彼〔瑜伽者〕——相應於〔正精進〕,除遣邪念——心之不忘失為「正念」。此現住為相,不忘失為味,捨斷邪念為現起。(八)依如斯無上之念守護心之〔瑜伽〕者——與其〔正念〕相應,除滅邪定——以心一境性為「正定」。此不散亂為相,等持為味。捨斷邪定為現起。

此是至苦滅道之解釋法。

當知以上是此〔四諦〕中之生等之決定說。

〔九〕「由智之作用」,當識知由諦智之作用。即隨覺智與通達智之二種之諦智。其中,「隨覺智」是於世間依隨聞等以對滅、道〔之所緣〕而轉起。「通達智」是出世間之滅為所緣,通達四諦為作用。所謂「諸比丘!所見苦者亦見苦之集,亦見苦之滅,亦見至苦滅之道」。然,彼〔出世間智之〕作用,當明示於智見清淨〔之 [P.511] 解釋〕。但此世間〔智〕之中,「苦智」是由克勝纏,遮止轉起有身見。「集智」是〔遮止〕斷見,「滅智」是〔遮止〕常見。「道智」是〔遮止〕無作見。又「苦智」是無常恒、淨、樂、我之性,於諸蘊中有常恒、淨、樂、我之性——〔遮止〕對果之異計。「集智」是由自在天、初因、時、天然等而世間生起——無原因之處起有原因之思惟——〔遮止〕對於因之異計。「滅智」於無色界或世界之頂上等,執有理想鄉(涅槃)——〔遮止〕對於滅之異計。「道智」由欲樂或沈溺於苦行——以不清淨之道以執為清淨道而起——遮止對方便之異計。故如次言。

    世間、世間之發生、與滅沒世間之幸福,對
    其方便而不識〔真諦〕之間,人必癡迷。

知如斯〔四諦〕智作用之決定說。

〔一〇〕「由內含者之區別」,曰,於苦諦中除去渴愛及諸無漏法,內含餘之一切法。於集諦中,〔內含〕三十六渴愛行。滅諦是〔純一〕無雜。於道諦中(一)屬正見部門之觀神足、慧根、慧力、擇法覺支,(二)為正思惟所指示而出離尋等之三,(三)為正語所指示之四語善行,(四)為正業所指示之三身善行,(五)屬於正命部門之少欲知足——又此等一切之正語、〔正〕業、〔正〕命之聖所愛戒故,又應由聖所愛戒之信手而把握故,依彼等〔諸信〕之有而有〔聖所愛戒之〕存在故——信根、信力、欲神足,(六)為正精進所指示之四種正勤、精進神足、精進根、精進力、精進覺支、(七)為正念所指示之四種念處、念根、念力、念覺支,(八)為正 [P.512] 定所指示而內含有尋有伺等之三定、心定(心神足)、定根、定力、喜〔覺支〕、輕安〔覺支〕、捨覺支。

如斯當知由區別內含於此〔四諦〕中之決定說。

〔一一〕「由譬喻」,苦諦如荷物,集諦如擔荷物,滅諦如卸下荷物,道諦如知卸下荷物之方便。又苦諦如病,集諦如病因,滅諦如病之治癒,道諦如〔知〕藥。或苦諦如飢饉,集諦如旱災,滅諦如豐收,道諦如〔知〕適時雨。又怨恨、怨恨之根源、怨恨之根絕、怨恨根絕之方便,毒樹、樹根、根之斷絕、其斷絕之方便,怖畏、怖異之根源、無怖異、到達此之方便,到此岸、急流、彼岸、到達後之努力,當知此等〔四諦〕之譬喻。

當知如斯此〔四諦〕譬喻之決定說。

〔一二〕「由四法(四句分別)」(一)苦而非聖諦,(二)聖諦而非苦,(三)苦而且是聖諦,(四)非苦而且非聖諦。對集諦等亦同樣。

其中,(一)道相應之諸〔心、心所〕法及沙門果,說:「無常者是苦。」故,依行苦之苦而非聖諦。(二)滅是聖諦而非苦。其次餘之〔集、道〕二諦(A)是無常故,〔為行苦之〕苦〔而是聖諦〕。(B)又〔苦聖諦而〕依如之義為知通〔其二諦〕,於世尊之處若不行梵行〔聖諦而非苦〕。(三)其次,除渴愛之五取蘊,依一切行相(而全體是)苦而且是聖諦。(四)道相應之諸法與諸沙門果,若〔苦聖諦而〕依如之義為知通此,於世尊之處不行梵行者,非苦且非聖諦。亦通宜對如斯集等,當知由〔此四諦〕四法之決定說。

〔一三〕云「由空、由一種等」〔之句中〕,於此先「由空」是於第一義、一切〔四〕諦而無受〔苦〕者、作〔煩惱〕者、入滅者、行〔道〕者故,當知〔四諦〕是空。故如次言。

     [P.513] 有苦何等無苦者    無作者而存行作
    有滅而無入滅者    有道而無行道者。

或前〔苦集之〕二即常恒、淨、樂、我是空。不死句(涅槃即是滅)是我空。於道常恒、樂、我是空。於彼等〔四諦〕是空,或於〔苦、集、道之〕三滅是空,滅其他之三亦空。又因之〔集、道〕果〔之苦、滅〕是空。此集之中無有苦,道中〔無有〕滅故。如自性論者(數論派)之自性,〔於因中〕無含果。又果〔之苦、滅〕因之〔集、道〕是空。其苦與集及滅與道無并合故。如合論者(勝論派)之二微等,因是不與因之果合。故如次言:

    三者滅是空    滅是三者空
    因於果亦空    果於因亦空

當知如斯先由空之決定說。

[P.514] 〔一四〕「由一種等。」於此一切之「苦」是轉起性故為一種。名、色之故為二種。於欲、色、無色〔界〕生起之別故為三種。四食之故為四種。五取蘊之別故為五種。

「集」亦轉起之性故為一種。與見相應、不相應故為二種。欲〔愛〕、有〔愛〕、無有愛之別故為三種。依四〔聖〕道所應斷故為四種。歡喜、色〔、受、想、行、識〕等之別故為五種。六愛身之別故為六種。

「滅」亦是無為界故為一種。依經說而有餘依、無餘依之別故為二種。三有之寂滅故為三種。依四〔聖〕道可證得故為四種。五歡喜(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之五種欲)之寂滅故為五種。六愛身盡滅之別故為六種。

「道」應修習故為一種。止、觀之別故為二種。〔戒、定、慧〕三蘊之別故為三種。然,此〔道〕有〔八〕部分故,猶如〔諸〕都市〔包攝〕於王國,依非部分之三蘊所包攝。所謂:「友,毘舍佉!依八支聖道,三蘊非包攝。友,毘舍佉!依三蘊已包攝八支聖道。友,毘舍佉!所有正語、正業、正命之此等〔三〕法是包攝於戒蘊中。所有之正精進、正念、正定之此〔三〕法是包攝於定蘊中。所有正見、正思惟之此等〔二〕法是包攝於慧蘊中。」

此中,正語等之三是戒。故彼等從自種〔類〕包攝於戒蘊。依〔上之〕聖典,「於戒蘊中」與位格(Locative)所說明,〔其〕作格(instrumental)〔即應「依戒蘊」〕讀之。其次於正精進等之三,定是自己之法性而專注於所緣亦不能安止(入定),然,精進策勵作用為果,念是沈潛(不忘失)作用為果之某時,得〔彼等之〕資助而得〔安止〕。對此有次之譬喻。

即:「我等行星祭。」入於庭園三人朋友中,一人見花盛開之素馨樹,雖伸手亦 [P.515] 不能取〔花〕。時次者屈〔自己之〕背與彼,彼雖立於此者之背,因震動亦不能取。時今一人差出彼肩。立彼人之背,握住一人之肩,隨其所思而摘花,〔以其〕飾星祭。知今情形亦同此。即一起入庭園三人之朋友,一起生正精進等之三法。如伸手亦不能取〔花〕者,雖為自己之法性而專注於所緣亦不能入安止定。屈身與背之友如精進。立而與之肩之友如念。猶如此等〔三人〕之中,一人與背,握住一人之肩,得隨所思而取花。故精進以策動作用為果,念以沈潛作用為果之某時,定得〔彼等之〕資助一而得安止。

故此中定唯從自種,包攝於定蘊,精進與念依〔資助之〕作業而包攝於〔定蘊〕。於正見、正思惟慧是為自己之法性,不得決定所緣是無常、苦、無我。唯尋(正思惟)時衝擊〔所緣〕為助而得〔決定〕。〔此譬喻〕云何?

譬喻行家置錢幣於手中雖欲眺望〔其〕全部,但唯眼面不能展轉其〔錢幣〕。唯以指頭始能反復展轉而得眺望此處彼處,如斯慧以自己之法性,不能決定所緣為無常等,唯攀著〔所緣〕為相,接觸、擊觸〔所緣〕為味,依尋(正思惟)衝擊反復之資助得決定〔所緣〕。

故於此正見唯從於自己所包攝於慧蘊,正思惟是〔資助之〕作業包攝於〔慧蘊〕。由此等三蘊是道所攝。故言:「三蘊之別故為三種。」由須陀洹道等為四種。

又一切〔四〕諦不違如故,又可令知通故為一種。又世間、出世間,或有為、無為故為二種。見、修所捨斷及不可捨斷故為三種。徧知、〔捨斷、作證、修習〕等之別故為四種。

當知如斯由此〔四諦〕一種等之決定說。

[P.516] 〔一五〕「由同分、異分」,一切〔四〕諦不違如故,我為空〔無〕故,難通達故,於互相為同分。所謂:「阿難!汝對此如何思惟耶?由遠方細小之鍵孔,引箭射而不失敗令貫通,裂為百分之毛髮而以〔箭〕射貫者,何者難為難達耶?」「尊師!裂為百分之毛髮先端以〔箭〕射貫者是難為難達」。「阿難!如實通達此是苦……乃至……如實通達至此苦滅道之人人能射貫較此難射貫(通達)者」。

〔四諦各自〕依自相之差別者〔四諦〕是異分。前之〔苦、集〕二是難沈潛故、甚深之故、世間之故、有漏之故為同分。果與因之別故,可徧知可了斷之〔別〕故為異分。後之〔滅、道之〕二亦甚深、難沉潛故、是出世間、是無漏故為同分。境、有境(有所緣)之別故,可作證、可修習之〔別〕故為異分。又第一與第三表示果故為同分,有為、無為之故為異分。又第二與第四表示因故為同分,一向是善、不善故為異分。又第一與第四是有為故為同分,世間與出世間之故為異分。第二與第三是非學非無學故是同分,有所緣與無所緣故是異分。

    依如斯品類與道理,聰慧者
    當知於〔四〕聖諦有同分、異分。

〔如斯知由四諦同分、異分之決定說〕。

為令喜悅此善人而造清淨道〔論〕,解釋慧修習及論中之根諦,名第十
六品。


【經文資訊】漢譯南傳大藏經第 69 冊 No. 0035 清淨道論(第14卷-第23卷)
【版本記錄】CBETA 電子佛典 2016.06,完成日期:2016/06/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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