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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譯南傳大藏經 第68冊
No.35 清淨道論(第8卷-第13卷) (6卷)
【佛音撰 悟醒譯】
第 9 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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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P.295] 第九品 梵住之解釋

一 慈之修習

其次隨念業處之後,所舉示慈悲喜捨之此四梵住中,先欲初學修習慈〔梵住〕之瑜伽行者,斷〔十種〕障礙,把持業處,食飯已為除去飯後之睡氣,於遠處所善設〔適當〕之坐而樂座,最初先觀察瞋恚之過患與忍辱之功德。

〔瞋恚之過與忍辱功德之觀察〕

何故〔應觀察右之二耶〕?然,由修習此〔慈梵住〕而捨斷瞋恚,得證忍辱,但未曾見過患,決不能捨之,未曾知功德即不能證得,故應見:「諸賢!由克勝瞋、瞋恚,〔瞋恚〕奪心者則殺害生物。」等經〔文〕所說瞋恚之過患。應知:

   「忍辱最上之苦行    忍耐最上之涅槃
    此為諸佛之所說。」    「有強力忍辱力者
    我云彼是婆羅門    無比忍辱殊勝者」。

由此等而知忍辱之功德。

〔初學者應避慈之所緣〕

如斯〔彼瑜伽者〕見其過患,為遠離瞋恚心,又知〔其〕功德為令相應忍辱〔心〕,應發勤修習慈。而發勤〔修習慈〕者,前不能不 [P.296] 知:「對此等之人於最初不得修習慈,唯對此等之人修習慈。」之差別。即此慈,(一)不愛之人,(二)極愛之友,(三)無關係者,(四)對怨敵人之此等四者於最初不得修習。(五)特別對異性不得〔常〕修習,(六)對死者亦絕對不修習。何故對不愛者最初不得修習慈耶?然,(一)若不愛者置於愛處〔之初學者容易〕疲倦。(二)極愛之友置於無關心處〔之初學者易〕疲倦。又於彼〔極愛〕者現起少許痛苦,〔修習者〕即至呈現悲泣之狀。(三)無關係者置於尊重處或愛處〔之初學者易〕疲倦。(四)隨念怨敵而起忿怒,故對不愛者等,於最初不應修習慈。

〔不可慈為所緣〕

次,(五)對於異性,為異性故〔特別為異性而〕修習慈者易起貪。

據說某大臣之子〔為自家所信〕親近之長老問:「尊師!應向誰修習慈耶?」長老答:「對所愛之人〔修習〕。」彼〔大臣之子〕愛自己之妻。彼向彼妻修習慈,〔對彼妻生貪愛,欲入彼妻之室〕而終夜〔於彼妻之室外部〕叩壁。

故特對異性不應修習〔慈〕。其次(六)若對修習〔慈〕者,絕對不能證得安止〔定〕、近分〔定〕。

據說某年少比丘對〔自己之〕阿闍梨開始〔修習〕慈。〔然〕於彼不起慈。彼往大長老之處問:「尊師!我不僅不熟達慈禪定,亦不能入定於〔慈禪定〕,結果是如何之理由耶?」長老答:「友!且探求〔對慈之所緣〕相〔是否有生命耶〕?」彼探求〔相〕,知阿闍梨既死,對他者行慈,云安止於禪定。

故對死者絕對不可修習〔慈〕。

〔一、對自己慈之修習〕

而先於第一:「我樂而無苦。」又「〔我〕無怨恨、無瞋害、無痛惱、有樂而揮舉自己」,如是數數對自己修習〔慈〕。〔反問曰〕若如斯〔先對自己修習慈者〕,於分別論言:「諸比丘!云何比丘以慈俱之徧滿一方而住耶?猶如見某可愛可意之人而起慈,以同一對一切有情令徧滿慈。」又無礙道說:「云 [P.297] 何依五行相,無限制徧滿慈心解脫耶?於一切有情無恨、無瞋害、無痛惱、有樂而揮舉自己。於一切生物、一切生類、一切人、一切肉體之所有者,無恨、無瞋害、無痛惱、有樂而揮舉自己。」等。又慈經說:「一切有為有樂、安穩、幸福。」等〔所說〕矛盾,然,右〔經論之〕所說非對自己〔慈〕之修習。〔答曰〕與其〔所說〕無矛盾。〔反問者曰〕何故耶?〔答曰〕其〔經論之所說〕是依安止〔定〕而說,〔對此自己之修習慈〕是〔關于一切有情欲樂自己〕為證人而〔說〕。然,即如百年、或千年依「我是樂」等之方法對自己修習慈,彼亦無可能證得安止〔定〕。然,若「我是樂」而修習,如「我欲樂厭苦,欲生不欲死,其他諸有情亦同樣」而自己為證人,至欲〔與〕其他諸有情利益安樂。世尊亦說:

   「心向徧觀一切諸方
    何處亦不見較自己可愛
    如斯其他人人於各自愛自己
    故愛念自己者不可害他人。」

以顯示此理趣。

〔二、對可愛者慈之修習〕

故欲為證人,於第一令自己徧滿慈,於其後為易起〔慈〕,可愛可意而可尊重恭敬之阿闍梨,又與阿闍梨相等之人,和尚又與和尚相等之人——〔自己對阿闍梨〕令起可愛可意之念——〔彼等之〕愛語等及——〔以自己對阿闍梨等〕令起尊重恭敬之念——隨念〔彼等之〕戒、聞等,「令此善人有樂無苦」等方法而修習慈。對如斯類人容易成安止〔定〕。

〔三、對一切者慈之修習〕

然此比丘不唯此而滿足,欲破壞〔自己、愛者、極愛者、無關係者、怨敵者〕之界限,其後對極愛之友〔修習慈〕。由於極愛之友〔修習慈〕而對無關係者〔應修習〕,由〔對〕無關係者〔之修習〕而對怨敵人應修習慈。而修習慈者,對〔愛者、極愛者、無關係者、怨敵之各部者〕而成柔軟適業之心,其應〔令生起〕持〔禪心〕。次為無有怨敵之人,又生來為大人格者故由他蒙受不利亦不起怨敵想之人,如斯之人:「對無關係者我慈心是適業,今對怨敵者其〔慈心〕 [P.298] 而我齎〔起〕。」應無其所作。然,關於有〔怨敵者之〕人說:「由〔對〕無關係者〔修習慈〕而對怨敵人亦應修習慈。」

〔四、對怨敵者慈之修習,其一〕

若對怨敵者〔修習慈而起〕持禪心之彼〔修習者〕,隨念受〔怨敵者〕之害惡,若生起瞋恨,然者,彼對前任何之〔愛者、極愛者、無關係者等之〕人人,數數慈〔修習禪〕入定已而出定,數數向其〔怨敵〕人行慈以除去瞋恨。

〔對怨敵者慈之修習,其二〕

若如斯精進亦不滅〔瞋恨〕者,然:

    隨念鋸譬喻之教訓等,
    為瞋恨之捨斷應數數努力。

如斯以應為〔捨斷瞋恨努力〕而教自己者,〔應如次教自己〕,而說:「呼!所忿之人!依世尊言:『諸比丘!若以兩柄之鋸而由盜賊惡人切斷四肢五體,其時意瞋者,我則非行教者。』又說:

   『對忿而還忿者由此比彼〔忿者〕更惡。
    對忿者不還忿乃難勝之戰勝。
    知他之忿怒有念寂靜者,
    為利益自他之兩者。』

又說:『諸比丘!此等七法是敵者欲此、敵者行此,女人或男人悉起忿怒。七〔法〕者何耶?諸比丘!於此敵者希望其敵者如次,(一)「呼!彼實醜貌。」因何而然耶?諸比丘!敵者不喜其敵者之美貌諸比丘!此敵者有忿,被忿所打而敗於忿。猶如彼雖善沐浴、善塗〔油〕、修整鬚髮、著清白之衣,然彼被忿所打勝而醜貌。諸比丘!此敵者欲此敵者行此,不論女人,男子亦起忿是第一之法。復次諸比丘!敵者如次希望其敵者,(二)「呼!彼實受苦」……乃至……(三)「呼!彼實非財富」……乃至……(四)「呼!彼實非成享樂」……乃至……(五)「呼!彼實非有名聲」……乃至……(六)「呼!彼實無朋友」……乃至……(七)「呼! [P.299] 彼實身壞死後不得生善趣天界」。因何然耶?諸比丘!敵者不喜其敵者至善趣也。諸比丘!此〔敵〕者有忿,被忿所打勝而敗於忿,身行惡行、語〔行惡行〕,意行惡行。彼被忿所打勝,由身、語、意行惡行已,身壞死後,生於苦界、惡趣、墮處、地獄。』又豈非說:『諸比丘!猶如火葬用之薪,兩端燃燒,中央塗転物〔而燃餘〕者,於村落亦為無用之薪,於林中亦為無用之薪……以此同樣,諸比丘!我說此者〔悉無用於自利、利他〕。』耶?今如斯忿怒之汝,當不是行世尊之教者,還忿之〔汝〕比忿怒人還惡而不能勝難勝之戰,敵者所行諸〔不善〕法,汝應行自己,如火葬用薪,汝則〔不利於自他〕。」

〔對怨敵者慈之修習,其三〕

如努力精進之彼〔瑜伽者〕,若寂滅其瞋恨,其最好。若不寂滅之〔瑜伽者〕即依任何方法,某人對此寂靜、徧淨,彼〔瑜伽者〕隨念〔其法,自己〕持信樂,如法隨念而折伏瞋怒。即(一)某者唯身正行為寂靜,某身正行為寂靜之〔彼〕,多行受持時,為一切人人所知。然〔彼之〕語正行及意正行不寂靜。〔瑜伽者對斯人〕不思念彼之彼等〔語正行及意正行〕而應唯隨念〔彼〕身正行。(二)某者唯語正行寂靜,其〔語正行之〕寂靜為一切人人所知。即彼生來慇懃而親切樂語,以話喜他,以明朗之語先問好,以甘美之聲說法,以完全之文句行說法。然〔彼之〕身正行及意正行不寂靜。〔瑜伽者對如斯人〕不思念其人之彼等〔身正行及意正行〕而當唯隨念語正行之寂靜。(三)某者唯意正行為寂靜,其〔意正行〕為寂靜,是〔彼〕行禮拜塔廟等之時,一切人人善知之。然,心不寂靜者,以禮拜塔廟、菩提樹或諸長老,不恭敬禮拜。於聽法之座心亦散亂,或坐在打瞌睡。然, [P.300] 心寂靜者,信受〔禮拜塔廟等〕而恭敬禮拜,於〔聽法座〕亦有傾聽求法之心,以身或語現心之信樂而聽法。斯某者唯意正行寂靜,身、語之正行不寂靜。〔瑜伽者對斯人〕亦不思其人之彼等〔身、語之正行〕而應唯隨念意正行之寂靜。(四)其次,某者此等〔身語意之〕三〔正行〕法之一亦不寂靜,〔瑜伽者〕對斯人,「彼如今雖在人間界,若過幾日,當墮於八大地獄、十六小地獄」而起悲心。然,依此悲心而寂滅瞋怒。(五)某者此等〔身語意正行之〕三法悉寂靜時,其人之〔三法中,瑜伽者〕應隨念所欲者。然,對斯人是不難修習慈。為令明瞭上述之義,「友!有此等五種之瞋怒折伏法。於比丘起瞋怒時,應〔依此折伏法而折伏此〕一切」,詳細之說在〔增支部之〕五集中此瞋怒折伏經。

〔對怨敵者慈之修習,其四〕

若如斯精進力,彼〔瑜伽者〕亦起瞋怒者,然,彼應如次訓誡自己,

    若怨敵令汝自身苦惱,何故
    汝不及彼〔怨敵〕之力而欲令苦自心耶?
    捨棄恩深親兄弟之泣顏,何故
    汝不捨棄大不利忿怒之敵耶?
    汝斷絕忿怒為守護諸戒根者
    汝愛撫、誰如汝之愚暗。
    他作不聖之業汝忿怒,〔而〕
    斯〔業〕汝自己何非欲為耶?
    欲令生瞋而他若使不快者
    何以汝起瞋而滿彼之意願耶?
    汝若忿怒致不致彼於苦,
    汝既忿怒之苦令惱害自己。
    若諸敵增忿怒不利之〔惡趣〕道,
    何故汝亦忿怒學彼〔之所行〕耶?
    汝為瞋之敵使〔汝〕不愛者,
     [P.301] 汝斷其瞋何作不要之惱耶?
    使汝不快諸蘊法是剎那故,
    彼等既滅然汝忿誰耶?
    此無令苦者何有令誰苦,〔汝之所苦〕
    汝自為苦之因然何以汝忿彼耶?

〔對敵者慈之修習,其五〕

若又彼如斯訓誡自己,瞋恨亦不寂滅,然,彼應觀察自己與他人等業,被所有〔業之支配〕,其中先〔如次〕觀察自己所有之業,「汝!汝何以作忿彼耶?汝依此瞋恚業,豈非作不利益耶?然,汝所有業〔被業所支配〕,以受嗣業,以業為母胎而〔生〕,以業為親寂〔而關係於業〕,汝依存於業,汝作業,汝欲受嗣,而此〔所起瞋恨之〕業,令汝不能得等正菩提、辟支菩提、聲聞地、梵天、帝釋、轉輪王、王侯等之任何位。但此業令汝離去〔佛之〕教,令至受殘食之〔畜生〕等狀態,又生於地獄令受極苦。汝行此〔瞋恚業〕,猶如以兩手取無焰之炭火或污物欲打他人,必先燒自己,惡臭自己」。奴斯若觀自己所有業已,其次如斯觀察他人〔所有業〕,「彼何為忿怒汝耶?彼因此業豈非令彼至不利益耶?然,此尊者所有業〔被業所左右〕……依存於業,彼受嗣彼所作業。而且此〔瞋恨所起之〕業,令彼不能得等正菩提、辟支菩提、聲聞地、梵天、帝釋、轉輪王、王侯等位。但此業令彼離去〔佛之〕教,令為受殘食〔畜生〕等之狀態,又生於地獄等至受極苦。彼作此〔瞋恚之業〕,猶如立於逆風欲揚塵於他人,唯自受〔塵〕而已」。世尊即如次說:

   「向無瞋淨而無污點人惡還所瞋之
     [P.302] 愚者,猶如逆風揚細塵。」

〔對怨敵者慈之修習,其六〕

若觀察如右所有業〔被業所左右〕亦不能寂滅〔瞋恨〕者,然,應隨念師〔世尊〕宿行之德。其觀察法如次:「汝出家者!汝師〔未成〕正覺以前為未等正覺之菩薩,四阿僧祇十萬劫之間,完成諸波羅密,於此處彼處受諸殺害者、敵者〔所殺害時〕,亦不念心瞋怒耶?

(一)先於具戒王本生譚,〔菩薩之具戒王〕與自己之妃行惡事而〔出奔國〕,惡大臣迎來敵王,為蜂起防護將被占領三百由旬〔具戒王之〕王國,令〔自己〕之臣下不許觸動武器。〔此具戒王因無抵抗被敵王所捕〕與千人之臣下,雖掘土埋於新墓至首之高,心中亦不起瞋恨,為來噉食屍體之野干由除去塵土,〔手得自由〕而行人間之動作,〔由坑出而〕全一命,依夜叉之威神力,降立於自己之宮殿,臥於〔自己〕之王牀,雖見敵王亦起瞋怒,行誓而互相〔和好〕,言彼〔敵王〕為友:

   『人必持希望,賢者勿厭世,
    我正於自己我見所欲盡。』

(二)於忍辱主義者本生譚,〔菩薩為忍辱主義者時〕,由惡慧之迦尸王問:『沙門!汝何主義者耶?』答曰:『我是忍辱主義者。』即以有刺之鞭笞之並切斷其手,亦不起瞋恨。

(三)長大之出家者,如右所為不算希有。然,小護法〔王〕子本生譚,〔菩薩為〕仰臥之〔嬰兒〕。

   『應受嗣地上〔王位〕之護法〔王子〕,
    斷塗栴檀香精之腕,王!我絕氣息。』

斯母為之悲歎,名大威勢之父王,如〔切〕竹筍,令切斷〔菩薩護法王子之〕 [P.303] 手足,唯此王還不滿足,令『斬彼之首』時,〔護法王子曰〕:『今此乃善抑制汝心之時。今汝!對令斬護法首之父,斬首之人,及有悲泣之母,乃至〔護法〕自己之四者於汝有平等之心。』作堅決之意,不示瞋恨之樣子。

(四)人為如右事亦不希有。然,〔菩薩〕為畜生名六牙象,雖以塗毒之矢射串臍部,對其加害者獵師不起瞋心,所謂:

   『象雖中大矢
    無瞋心而告獵師
   「友!欲何又於何因
    汝射我耶?又受誰之命耶?」』

如斯言而〔獵師〕答:『尊!因迦尸王之大妃為得汝牙而遣我。』〔六牙象〕為滿足彼女之願,令切斷放六色光美麗自己之牙而與。

(五)〔菩薩〕為大猿猴,自己由山之崖〔底〕救出人,〔其人〕:

   『此〔猴〕如森林中其他諸獸適宜食用,
    我飢餓如何殺此猴而噉之,
    我足食持行〔殘〕肉為食糧,
    我欲渡沙漠,此為我路食。』

如斯思念以石投之而打粹〔猴〕頭之時,〔猴〕兩眼含淚而見其人:

   『尊!汝是聖者汝勿如斯對我,
    汝實長壽者,相應他防〔作〕。』

言而對其人無瞋心,又不思自己之苦,使其人安穩達其他。

[P.304] (六)〔菩薩〕為普利達多龍王,遵守布薩〔義務〕條頸,捲繞於蟻塚頂上,如劫火雖灌〔恐怖〕藥物於全身,押進籠中,令舞踊於全閻浮洲,對其婆羅門不起絲毫之瞋意,所謂:

   『阿蘭婆那雖押我入於籠,以手
    壓潰我,我怖壞我之戒而不怒。』

(七)又〔菩薩〕亦曾為瞻波龍王雖為捕蛇者所惱,一點亦不起瞋意,所謂:

   『我行法遵守布薩時,我
    被蛇使捕令戲於王〔宮〕前。
    彼心思青黃赤之〔某〕色者,
    我隨彼心所思如〔呈其色〕。
    使我陸為水又以水為陸。
    若我有怒彼應即座成灰燼。
    若我心振動,我即捨斷戒,
    捨斷戒者不成最上義〔之佛果〕。』

(八)〔菩薩〕為護螺龍王,以諸利刀突刺〔身體〕之八處,由〔其所刺之〕傷通串棘蔓草,以粗繩串進於鼻,由十六人殘忍之兒童等,以捧抬去,引摺地面,身體受大苦痛,唯以忿眼相視雖得懼其童子等,故閉眼而不瞋,所謂:

   『阿羅羅!十四日及十五日
    我常遵守布薩,
    時十六人殘忍之童子等,
    以強繩鉤索而執來。
    殘逆者等串鼻通繩,
    捕捉我而拉去!
    我如斯忍耐苦,
    布薩日非返瞋怒。』

[P.305] 不只如以上,更於養母本生譚等〔菩薩〕多作其他之希有事。為一切知者於含天之世界,任何人皆無雙德之彼世尊師為證人,此汝!今起瞋恨之心者極不相應不適當。」以〔隨念師宿行之德〕。

〔對怨敵慈之修習,其七〕

若如斯隨念師宿行之德,亦長時受煩惱所驅使,不能寂滅其瞋恨者,然,彼應觀察無窮之輪迴。即有關此而說:「諸比丘!難得有有情如非往昔之母、非往昔之父、兄弟姊妹、非往昔之子女!」故對彼〔敵害〕者,應起如次之心:「此人實於過去為我母而〔我〕宿於胎內十個月,〔生後〕不嫌惡我大小便或唾咦等而取去〔此〕如黃檀,抱我於胸,負之於腰而養育。〔又此人於過去世為我〕父而行適〔通過〕山羊嶮路或〔渡杭谷懸崖之〕路等,為捨生命,入兩軍對峙之戰爭,依船乘出大海,行其他諸艱難,『欲養育子』以種種方便儲財以養育我。〔此人於過去世為我〕之兄弟姊妹、子女,作種種之饒益。故對其人,我使意瞋怒實不相應。」

〔對怨敵者慈之修習,其八〕

若如右亦不能滅〔瞋〕心者,然,彼如次觀慈之功德。「汝出家者!世尊斯說耶?『諸比丘!若習、修、多作、行守、確立、習熟、善勤修慈心解脫者,當得十一之功德。云何為十一?(一)安樂於眠,(二)安樂於寤,(三)不見惡夢,(四)於人人所愛,(五)於諸非人所愛,(六)諸天守護,(七)火不燒,(八)心速等持,(九)頻色潤麗,(十)不昏昧而終,(十一)雖不 [P.306] 通達上位亦至梵天界』,若汝不滅此〔瞋〕心,汝則無與此等〔十一種〕之功德」。

〔對怨敵者慈之修習,其九〕

如右亦不能滅〔瞋心〕者,應作如次界之簡別。〔即〕:「汝出家者!汝雖忿恨此人,但忿恨〔此人之〕何耶?汝是忿恨〔其人〕之髮耶?或對於毛、對於爪……乃至……對於尿而忿恨耶?或汝對於髮等地界而忿恨耶?對於水界、對於火界、對於風界而忿恨耶?或依五蘊、十二處、十八界而此尊者言為某名,汝對其〔五蘊、十二處、十八界〕中之色蘊而忿恨耶?或對受、想、行、識蘊而忿恨耶?汝或對眼處而忿恨耶?對色處而忿恨耶?……乃至……對意處而忿恨耶?對法處而忿恨耶?汝或對眼界而忿恨耶?對色界、對眼識界……乃至……對意界、對法界、對意識界而〔忿恨耶〕?」然,如右作界之簡別,如錐尖端載一芥子之種,又如空中懸掛繪畫,〔對於敵者〕應無置忿怒之處。

〔對忿敵者慈之修習,其十〕

其次不能作界之簡別者,應作施物之頒與。〔即〕應以自己所有物給與他人,自己亦受他人之所有物。若他人〔不徧淨〕破其生活而〔不能生活〕至無受資具之資格者,應與自己之所有物。如右之作時,〔自己〕對其人之害意於一向寂滅。又對方於過去世以來〔對自己〕懷忿怒亦剎那寂滅。

猶如〔錫蘭南方奴哈那,大長老憎惡〕於質多羅山寺,三次被追出其住處,乞食長老〔對大長老〕言:「尊師!此八兩價值之鉢乃我母優婆夷所施,為正當得之物。尊師〔受此鉢〕令大優婆夷得福。」而與之,受此鉢大長老〔之憎惡即刻寂滅〕。

即此布施有如斯之大威力。亦如次說:

   「布施使未調御者調御,
    施是成就一切利益,
    依布施與愛語,
    〔與者〕舉頭上〔受者〕當低頭。」

[P.307] 如斯對怨敵者而寂滅瞋恨者,如於愛者、極愛之友、無關係者,對其〔怨敵〕者亦起慈心。

〔五、平等慈之修習〕

如斯彼〔瑜伽者〕數數行慈,對自己、愛者、無關係者、怨敵者之四種人得平等心,不得行不破壞〔四者〕之限界。〔破壞其界限〕之特相如次。若此〔瑜伽者〕與愛者、無關係者、怨敵者共自己為第四人坐於某處時,諸盜賊來:「尊師!〔四人之中〕,一比丘與我等。」〔於瑜伽者〕問曰:「何故耶?」盜賊答曰:「殺其人取喉血,欲作獻供。」其時此〔瑜伽者〕比丘若思念:「令捕某或某。」即不破壞此〔四人〕之限界。若思念:「令捕我〔又令捕〕他之三人。」亦無破壞〔四人〕之限界。何故耶?謂彼〔四人中〕欲令捕某一人者,欲彼者之不利,欲他〔三人〕之利。而且於四人中之一人不見應與盜賊者,對自己與他三人起平等心時,即是限界之破壞也。故古人言:

   「對自己、愛者、無關者、不愛者之四人
    見種種〔差別〕時,唯於生類之利心
    得慈欲求不得言善巧於慈。
    破壞四者之限界,含天一切之世界,
    於平等徧滿慈時,
    不認限界其比丘,
    比前者〔見種種差別〕更大而殊勝。」

如斯破壞限界之同時,此比丘證得〔限界破壞之〕相及近行〔定〕。又作限界之破壞時,其同〔依限界之破壞〕以習、修、多作〔奢摩他〕相者,於地徧所說同方法,容易至得安止〔定〕。以上彼捨斷五支,其備五支,三種善而具足十相,達慈俱之初禪、達其〔初禪〕時,其同〔依限界之破壞〕習、修、多作〔奢摩他之〕相者, [P.308] 次第於四種禪得第二、第三禪,又於五種禪得至第二、第三、第四禪。即彼依初禪等之一,「以慈俱之心徧滿一方而住。同樣於第二〔方〕同樣於第三〔方〕、同樣於第四〔方徧而徧滿而住〕。如斯於上下橫一切處,一切見做自己,含一切有情之世界,為廣大、偉大、無量無怨恨、無瞋惱、慈俱之心徧滿而住」。然,依初禪等心證得安止〔定〕之人完成此變化。

〔慈定聖典之句義〕

以上〔聖典之文〕中「慈俱」是俱有慈。「以心」是依心。「一方」於一方角依最初把持一有情,故說〔其〕方角所含於〔一切〕有情令徧滿〔慈心〕。「徧滿」是觸為所緣。「住」是令超梵住取威儀住(姿勢)。

「同樣於第二〔方〕」是東等之方角中於任何一方徧滿〔慈心〕而住,而後同樣於第二〔方〕、第三〔方〕、第四〔方〕亦〔徧滿慈心而住〕等義。

「斯上」同前之方法而言於上方〔徧滿慈心而住〕。「下橫」於下橫之方角亦如斯〔徧滿慈心〕。其中「下」是下方;「橫」是〔四〕維。

如斯於一切諸方令還至慈俱之心.猶如於馬場中使馬〔環迴〕。以上把持一一之方角而顯示徧滿有制限之慈。

其次於「一切處」等為顯示〔徧滿〕無制限之慈而說。其中「一切處」是一切處所。「一切見做自己」是以一切之劣、中、勝、友、敵、無關係者等類〔之人人〕見做與自己〔同樣〕。不立「此是他有情」之區別而見做與自己同樣而說也。或又「一切見做自己」是一切心之部分一點亦不令向外散亂而說也。「含一切〔有情〕」是含括一切有 [P.309] 情,與一切有情相應之義。「世界」是有情世界也。

其次顯示「廣大」等之異問,故於此處更說「慈俱」。或如於徧滿有制限之〔慈心〕,於此處更言「同樣」,又不說「斯」之語故,更說「慈俱之心」。或說此〔「慈俱心」之語〕是結說。

「廣大」當知是〔此慈俱心之〕徧滿廣大。其次若依地此〔慈定〕為「偉大」之〔色界〕。〔善修習而〕熟練,以無量之有情為所緣故為「無量」。捨斷恚敵故是「無怨恨」。捨斷憂故為「無瞋惱」,言為非苦之義。

以上依「慈俱心」等之表現而說〔慈梵住〕變化之義。

〔種種之慈心解脫〕

又此變化,其心唯得安止〔定〕之人為完成。同樣於無礙解〔道〕(一)依五行相無制限徧滿慈心之解脫,(二)依七行相有制限徧滿慈心之解脫,(三)依十行相〔十〕方徧滿慈心之解脫與所說之〔變化〕其心唯得安止〔定〕者為完成應當知。其中:

(一)「〔願〕一切有情無怨、無瞋惱而有樂以振舉自己,(二)〔願〕一切生物、(三)一切生類、一切人、一切肉體所有無怨恨。〔無瞋惱、無苦惱而有樂以〕振舉自己,云當知此『依五行相無制限徧滿慈心之解脫』。」

(二)「(1)〔願〕一切女人無怨恨〔、無瞋惱、無痛惱、有樂而〕振舉自己,(2)〔願〕一切男子、(3)一切聖者、(4)一切非聖者、(5)一切天、(6)一切人、(7)一切角〔惡道〕者無怨恨〔、無瞋惱、無痛惱、有樂〕而振舉自己,當知此云『依七行相有制限徧滿慈心之解脫』」。

(三)「(1)〔願〕東方之一切有情無怨恨〔、無瞋惱、無痛惱、有樂〕而振舉自己,(2)〔願〕西方之一切〔有情〕、(3)北方之一切〔有情〕、(4)南方之 [P.310] 一切〔有情〕、(5)東隅之一切〔有情〕、(6)西隅之一切〔有情〕、(7)北隅之一切〔有情〕、(8)南隅之一切〔有情〕、(9)下方之一切〔有情〕、(10)上方之一切〔有情〕無怨恨、〔無瞋惱、痛惱、有樂而〕振舉自己。(1)〔願〕東方之一切生物、生類、人、肉體所有者,無怨恨〔無瞋惱、無痛惱、有樂而〕振舉自己。(2)〔願〕西方之、(3)北方之、(4)南方之、(5)上方之一切女人、〔一切男子、聖者、非聖、天、人〕、墮〔惡道〕無怨恨、無瞋惱、無痛惱、有樂而振舉自己,當此云『依十行相〔十〕方徧滿慈心之解脫』」。

右之〔引用文〕中,「一切」是包含此而無餘。「有情」是對色等之諸蘊而欲貪、染著故為有情。世尊即如次說:「羅陀!〔有情〕對於色有欲、有貪、有喜、有愛、由其〔欲等〕而執著,由此而転著故言為有情。〔有情〕對受、對想、對行、對識而有欲、有貪、有喜、有愛、由此而執著、由此而染著故言為有情。」然,為一般之用法,此〔有情之〕語亦用於離貪者,恰如對持竹製特殊之扇,語為多羅莖〔扇此是用於一般之用法〕。其次文典家,不考察〔有情之語〕義,主張此〔有情之語〕是唯名而已。考察義之〔數論家等之〕人人亦主張純質與相應故為有情。

生息故為「生物」。依存於出息入息而生活故為義,於生存故為「生類」,於發生故,於生起故為義。「pun」言地獄,「墮」其處〔地獄〕故為人(補特伽羅)。〔墮者〕是以行為義。

肉體即身體或是五蘊〔所成〕,〔肉體〕依其〔五蘊所成〕者,本來唯是假名(概念)而〔不實在〕。有有其肉體者為「肉體所有者」。所有是所限定、所占領之義。

如有情之語,一般亦取為餘〔之生物等之語〕意,當知此等一切是有情之異名。 [P.311] 而誠然其他異名亦〔顯示〕「一切生者、一切壽者」等之一切有情,而依此唯取此等〔有情、生物、生類、人、肉體所有者〕之五,言「依五行相無制徧滿慈心之解脫」。

其次「有情、生物」等〔之五語〕不單依語而為〔各別〕,又有依〔語〕義亦主張為各別之人人,指「無制徧滿」〔之語〕為矛盾。故不取〔各別〕義,而此五行相中依任何之〔一行相〕無制限令徧滿慈。

〔依此五行相無制限慈之徧滿〕中,(一)「一切有情無怨恨」令〔慈徧滿〕此是一安止〔定〕。(二)「〔一切有情〕無瞋惱」令〔慈徧滿〕此是一安止〔定〕,無瞋惱是無瞋恚也。(三)「〔一切有情〕無痛惱」令〔慈徧滿〕此是一安止〔定〕,無痛惱是無苦。(四)「〔一切有情〕有樂而振舉自己」〔令慈徧滿〕此是一安止〔定〕。故右〔四種〕之句中為依一般的令慈徧滿。對如斯五行相而由〔各〕四安止〔定〕,〔依五行相〕無制限慈之徧滿者,有二十之安止〔定〕。

其次於有制限〔慈之〕徧滿,對七行相而由〔各〕四安止〔定〕,即有二十八〔安止定〕。

而此〔有制限徧滿之文〕中,「女人、男子」是依性而言。「聖者、非聖者」是依聖者與凡夫〔而言〕。「天、人墮〔惡道〕者」是依生起〔之生存而言〕。

其次於〔十〕方徧滿慈心之解脫,「東方之一切有情」等是〔依五行相徧滿〕法,於一一之方角各為二十〔安止定〕,〔於十方〕即為二百〔安止定〕。「東方之一切女人」等〔依七行相徧滿〕法,於一一之方角,為各二十八〔安止定〕,〔於十方〕即為二百八十〔安止定〕。如斯〔合二百及二百八十而〕為四百八十安止〔定〕。

以上於無礙解〔道〕所說之一切,〔依五行相無制限慈之徧滿是二十安止定,依七行相有制限慈之徧滿是二十八安止定,於十方徧滿慈心之解脫是四百八十安止定〕,即合為五百二十八安止〔定〕。

〔慈修習功德〕

如斯依此等〔五百二十八〕安止〔定〕中任何之一修習慈心解脫,此瑜伽行者,以〔前之一五四頁〕所說「安樂而眠」等之表現得十一之功德。

(一)「安樂而眠」者,無如其他之人人轉側鼾聲之苦而眠,為安樂而眠。〔彼〕陷於睡眠恰如入定。

(二)「安樂而寤」,無如其他人人之呻吟、轉側伸腰哈息之而寤,如開花之蓮,無變調安樂而寤。

[P.312] (三)「不見惡夢」,不見惡夢而見瑞祥之夢。如禮拜塔廟,如獻供物,如聽聞說法〔等夢〕。而如其人人為諸盜賊所包圍,如為猛獸所追,如墜落斷崖,不見如是之惡夢。

(四)「人人所愛」,如掛於胸前真珠首飾,又如飾之頭飾,為人人所愛所悅。

(五)「諸非人所愛」,如為人人〔所愛〕亦為諸非人所愛,如毘舍佉長老。

據說彼〔長老〕於華氏城之富家,彼住其處〔華氏城〕時,聞:「赤銅鍱洲〔即錫蘭〕以花飾莊嚴塔廟,袈裟輝耀,於此處得自所欲處坐或臥,於此處為適宜之氣候、適宜之住處、適宜而易得聞法。」彼以自己之財聚讓與妻子,上衣之端結一兩之金,由家而出,於海岸待船進一個月。彼巧於經商故,於此土地買品物而賣於他處,為正當之買賣,唯一個月間儲金千〔兩〕,稍後來至〔錫蘭首都阿奴羅陀城〕之大寺求出家。彼為出家而導之於〔戒〕壇,其帶在腰間金千〔兩〕之袋落地,問:「此何耶?」答曰:「尊師!千兩之金。」言:「優婆塞!出家時以後不得用〔金錢〕。現在當用之。」彼思:「態態來毘舍佉〔自己〕出家處之人人不得使空手而去。」〔毘舍佉即解錢袋,從〔千金〕散於〔戒〕壇庭院,出家而受具戒。彼〔法臘〕五歲,通曉〔比丘戒、比丘尼戒〕之二本母,〔第五回次雨安居〕之自恣,把取適合自己之業處,於一一之精舍過四個月,即〔到處〕遊行住平等住。如是遊行:

    於林間〔禪定〕起以觀自己德,
    長老毘舍佉吼聲〔自〕說次之義,
   「由受具足戒來至此處止,
    其間於我無過失,呼!於汝得利益。」

[P.313] 彼往〔南部錫蘭之〕質多羅山寺而遇岐路思念而立:「此道?或彼〔道〕。」時住此山之天神伸手示彼言:「此道也。」彼往:質多羅山,住其四個月,「於早晨欲出發」而想臥牀。住經行處摩尼羅之天神〔知此〕而坐階梯板悲泣。長老問:「是誰耶?」〔天神:〕「尊師!我是摩尼羅之天神。」〔師〕:「何故泣耶?」〔天神:〕「因尊師欲離去故。」〔師:〕「我若住此處汝有得耶?」〔天神:〕「尊師!尊師若住此處,諸非人互相得慈也。今尊師若他去,彼等即行爭鬥,又以語麤惡〔之語〕。」長老言:「若我住此處於汝等有樂住者那是好事。」更四個月住其處,又起「離去」之心。天神亦同更悲泣。由此方便,長老即唯住其處,言於其處般涅槃。

如斯住於慈之比丘為諸非人所愛。

(六)「諸天所守護」,如父母之〔守護〕子,為諸諸天所守護。

(七)「火不燒、不中毒、刀所不害」,住於慈之身體,如鬱多羅優婆夷於火〔不燒〕,如相應〔部〕誦者之小尸婆長老〔不中〕毒,如桑揭奢沙彌刀不侵,謂其身不受傷。又於此人人說〔如〕牝牛故事。

即一牝牛正立為犢子哺乳。一獵師「刺彼牝牛」振轉而投長柄之鎗。其鎗雖觸彼牛之身體而〔不傷其身〕,如多羅葉而落下。非依近行〔定〕之力,亦非依安止〔定〕之力,單為對犢子強力之愛心。

慈有如是之大威力也。

(八)「心速等持」,人住慈之心,急速於等持,於彼無遲徐〔等持〕。

[P.314] (九)「顏色光麗」,如離蒂而落之多羅熟果,彼〔慈住者〕之顏色光麗。

(一〇)「不昏昧而命終」,住於慈者,言不昏昧而死,必不昏昧如陷於睡眠而命終。

(一一)「即不通達上位」,雖不能得慈定上位之阿羅漢果,由此死而如睡眠之醒,生於梵天界。

此詳論慈之修習。

二 悲之修習

其次欲修悲者,觀察無悲之過患及悲之功德,當開始悲之修習。而始其〔悲之修習〕者,第一不應由喜愛人等開始。然,〔於初學者〕,愛者唯為愛者而顯現,極愛之友唯為極愛之友而〔顯現〕,無關係者唯為無關係者而〔顯現〕,不愛者唯為不愛者而〔顯現〕,怨敵者唯為怨敵者而顯現。異性與死者永遠不為悲之對象。

而於分別論所說故:「又云何比丘以悲俱心令徧滿一方而住耶?譬喻見逆境之墮人而悲愍,對一切有情〔之比丘〕如是令徧滿悲。」第一應令起何等之悲愍,見醜惡達最貧困墮於逆境而哀傷之人,久不得食而〔空〕碗置於前,坐於孤獨堂,由手足流出蛆蟲之郡而入呻吟之聲,「此有情實陷於困窮,應令彼脫出此苦」而起悲愍。

若不得斯人,〔現在〕雖幸福而為惡行人,應比入死刑囚而悲愍。云何〔比作耶?〕譬喻共盜品而被捕之盜賊,王命「處彼於死刑」,被王臣所縛,於十字路給與百打而 [P.315] 帶往刑場,人人給與彼〔盜賊〕之硬食、軟食、髮飾、香水、塗油、蒟醬。如彼〔盜賊〕食受用其等〔所與之物〕,幸福受用畢而行,而誰亦不想彼人「實此大受用是幸福」,「確實是可憐者,今將被殺,彼所行之每一步,彼實近於死」,人人悲愍彼。與此同樣,修悲業處之比丘,對〔現在〕幸福之人亦如次悲愍:「此可憐者,今雖幸福善受用所給之財富,而由〔身口意〕三門之一亦不為善業故,今彼不少於惡趣受苦憂。」如斯悲愍其人,而後亦由同此方法,對可愛之人〔起悲愍〕,由此對無關係者、對怨敵者,應依順次而起悲。

若彼〔瑜伽者〕如前說同樣〔悲之修習〕,若對怨敵者而起瞋恨者,其〔瞋恨〕同樣於慈之所說而應令寂滅。又在此世間雖是行善之人,見〔其人失〕近親者、生病、失財富等遭遇任何之災難,〔彼〕即無彼等之〔災難〕亦難脫輪迴之苦故,〔今又見聞其災難而更加〕由是事「彼實不幸」而當悲愍彼。如斯既〔於慈〕所說同樣,對於自己、所愛之人、無關係者、怨敵等四者,破壞限界,習、修、多作〔其限界破壞之〕相,與慈所說同樣,令由於〔四種禪中初之〕三〔禪〕、〔五禪中初之〕四禪應令增大安止〔定〕。

然,於增支〔部〕義疏,最初應悲愍怨敵者,對其怨敵者而令柔軟心已,〔應悲愍〕逆境者,由此而〔悲愍〕所愛者,而後〔悲愍自己〕說是順序。此〔順序〕是〔引用前分別論之說〕,「墮於逆境者」〔云云〕與聖典不合致,故〔修習此悲之〕時,亦同於〔慈〕所說之方法為初修習,〔於次第〕作限界之破壞,令增大安止〔定〕。

此後,依五行相無制限徧滿,依七行相有制限徧滿、依十行相〔十〕方徧滿之此〔變化〕,「安樂於眠」等之〔悲十一之〕功德,當知於慈所說同樣。

此詳論悲之修習。

[P.316] 三 喜之修習

開始喜之修習者,最初不可對愛者等開始〔修習〕。愛者〔於初學者〕唯為愛者故,不足為喜之足處(近因),何況於無關係者、怨敵者耶?異性及死者絕對不為〔喜梵住〕之對象。但極愛之友可為〔喜梵行之〕足處(近因)。義疏中所說之「飲喝朋友」,此不外是樂遊者、先笑而後語故,於彼〔極愛之友〕最初令徧滿喜,或可受人充足幸福、見有喜或聞:「實此有情在喜,呼善哉!呼幸哉。」當起喜。故依此義分別論所說:「又云何比丘令喜俱心徧滿一方而住耶?譬如見一可喜可愛者而起喜,如斯對一切有情而〔比丘〕令徧滿喜。」

若彼飲喝朋友或可愛者,於過去雖是幸福,但現在墮於逆境,唯隨念彼過去幸福之狀態,「彼於過去如斯有大財富、有大眷屬、常喜也」,唯把握彼之行相而令生起喜。或又:「於未來得更成功,〔彼〕乘於象肩、馬脊、黃金之駕等而行。」把握彼未來之喜行相而令生起喜。

如斯對可愛者生起喜已,其次對無關係者,而後對於怨敵者,於順次令生起喜。

若於前所說〔慈修習〕之同樣,對於怨敵若生瞋恨者,〔於前修習慈〕所說同方法令寂滅其〔瞋恨〕,對此等〔愛者、無關係者、怨敵〕之三者及自己為四者而以平等心性,作〔四者〕限界之破壞,習、修、多作而依於慈所說同方法〔破壞限界之〕相,依〔四種禪之前〕三〔禪〕、〔五種禪之前〕四禪令增大安止〔定〕。

其後依五行相無制限徧滿,依七行相有制限徧滿,依十行相〔十〕方徧滿,所謂此變化,〔安樂於眠〕等之〔十一〕功德,應知同樣於慈之所說。

此詳論喜之修習。

[P.317] 四 捨之修習

其次欲修習捨之修習者,於慈等獲得〔下〕三〔禪或下〕四禪,熟達而由第三禪〔或五種禪之第四禪〕出定——〔慈悲喜之三〕由「〔願彼〕幸福」等,對有情受執作意及相應故,瞋恨與愛著接近而行故,由喜相應為麤故——見前〔慈悲喜三者之〕過患——〔捨是〕以寂靜為自性故——見捨之功德,捨置本來無關係者而令生起捨,由此對愛者等〔應修習捨〕。即如次所說:「又云何比丘以捨俱心令徧滿一方而住?猶如見一非可意、不可意者而捨,如斯對一切有情而〔比丘〕令徧滿捨。」故依上述之方法〔先〕對無關係人令生起捨,次對愛者,而後對極愛之友,由此對怨敵〔而令生起捨〕。如斯對此等〔愛者、極愛者、怨敵之三〕及自己,一切為無關係者以破壞〔四者之〕限界,習、修、多作其〔限界破壞之〕相。

如是而行之彼〔瑜伽〕者,依於地徧所說同方法生起第四禪。然者,於地徧等生起之第三禪,於彼生起耶?不生起耶?不生起,何故耶?〔徧業處與捨業處〕所緣異故。而依慈等〔之三〕唯生起第三禪是於彼〔捨修習者〕生起。〔慈業處與捨業處〕同所緣之故。

次,其後之變化與獲得〔十一〕功德,應知同於慈之所說。

此詳論捨之修習。

五 雜論

    最上梵(佛)之所說,知如〔四〕梵住,
    更於此等〔四梵住〕之雜論應如次知。

〔慈悲喜捨之語義〕

即對此等慈悲喜捨先說〔其語〕義,「慈」者是慈愛,為 [P.318] 慈愛之義。或「慈」是對朋友之態度或對於朋友之行動。「悲」是於他人有苦時,諸善人對〔其人〕示同情。或「悲」者是除滅殺他人之苦,或「悲」是散佈於人人之不幸,擴展而徧滿者,「喜」是依具有此之人而喜,又自喜,又其唯喜悅之謂。「捨」是「無怨恨」等捨斷〔慈等之〕所作,至無關係者之狀態,〔一切為〕無關心。

〔慈悲喜捨之相、味、現起、足處、成就、毀失〕

次說此〔慈悲喜捨之〕相等,「慈」是利益〔有情〕起行相為相,於〔有情〕齎利益為味(作用),惱害之調伏為現起(現狀),有情見可愛者為足處(近因)。瞋恚之止息為此〔慈〕之成就,愛著之發生為〔慈〕之毀失。

「悲」是除去〔有情之〕苦起行相為相,不堪忍他人之苦為味,不害為現起,見打勝於苦者是無怙為足處。害之止息為〔悲〕之成就,憂之發生為〔悲之〕毀失。

「喜」是喜悅為相,無嫉為味,不樂之打破為現起,見有情之幸福為足處。不樂之止息為〔喜〕之成就,〔世俗〕笑之發生為〔喜〕之毀失。

「捨」對有情起無關心之態度為相,平等見諸有情為味,止息瞋恨與愛著為現起,「諸有情為業所左右,彼隨業而幸福,又脫苦,又既得之幸福無退失」,見如斯業所左右〔禍福〕之起為足處。瞋恨與愛者之止息為〔捨〕之成就,發生世俗無智之捨為〔捨之〕毀失。

〔四梵住修習之目的〕

次得毘鉢舍那(觀)之樂與有之成就(善趣),此等為四梵住之共通目的。瞋恚等之打破為〔四梵住〕不共〔各別〕〔之目的〕。即此中,慈是瞋恚之打破為目的,其他〔之悲喜捨〕是害、不樂、貪之打破為目的。又如次所說:「友!此實是瞋恚之出離,即慈心解脫。……友!此實是害之出離,即喜心解脫……友!此實是貪之出離,即捨心解脫。」

〔四梵住之敵〕

次此〔四梵住之〕中,於各各有近〔敵〕與遠〔敵〕之二種敵。即:

[P.319] 「慈梵住」(一)如近人之敵而徘徊,貪是〔慈梵住〕之近敵,〔貪是「有情為可愛者」〕見〔有情之〕德,與〔慈〕同類故。其〔貪〕起極為容易,故由其貪善守護慈。(二)〔又〕如人敵依於深山等,瞋恚是〔慈梵住之〕遠敵,〔瞋恚與慈〕全為異類故。故不怖畏其〔瞋恚〕而行慈。行慈而〔同時〕當無起怒。

「悲梵住」(一)「未得好願望可愛、可意適意而與世間味相應眼所識之色,未得〔此〕由隨念而〔起憂〕,由隨念既得〔眼所識之色〕變容、滅為過去而起憂,斯憂謂世俗之憂」等之表現,所述世俗之憂是〔悲梵住之〕近敵,見〔此憂〕之毀失為與〔悲〕同類故。(二)害是與全為類故,為〔悲梵之〕遠敵。故不怖畏其害當行悲愍。行悲愍而同時無以手等加害之。

「喜梵住」(一)「既得好願望可愛、可意適意而與世間味相應眼所識之色,隨念既得此而〔起喜〕,由隨念既得〔眼所識之色〕變異、滅、為過去而起喜,如斯之喜謂世俗喜」等表現所說世俗之喜,是〔喜梵住〕之近敵,見〔此喜是有情之〕幸福與〔喜梵住〕同類故。(三)不樂是與〔喜梵住〕全為異類故是〔喜梵住之〕遠敵。故怖畏其不樂而應修習喜。行喜悅,同時無對邊境之住處〔抱不滿〕,亦無於〔止觀等〕殊勝善法抱不滿。

「捨梵住」(一)「不勝愚者、癡者、凡夫、〔煩惱之〕制限者、不勝於異熟者、不見〔惡法之〕過患者、無聞之凡夫、以眼見色而起捨,如斯之捨不超越此色,故此捨謂世俗的」等表現所說世俗之無智捨是「捨梵住之」近敵,不伺察〔此捨之〕過失與功德而與「捨梵住」同類故。(二)貪、瞋是與〔捨〕全為異類故是「捨梵住」之遠 [P.320] 敵。故不怖畏貪、瞋而行捨。行捨而同時當無貪求與瞋害。

〔四梵住之初中後〕

又欲行此等〔四梵住〕一切〔其修習〕,願為初,〔五〕蓋之鎮伏為中,安止〔定〕為後。

〔四梵住所之增大〕

為假法之一切有情,又多有情是〔四梵住之〕所緣。得近行〔定〕或止〔定〕時,所緣之增大。其中,令增大〔所緣〕之順序如次。譬如農夫以耕地限界而耕,先以一住處為限界、對〔其一住處〕內諸有情,依「此住處內之有情怨恨」等〔習修〕法而修習慈。由此次第於第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住處〕、一字、半村、一村、一地方、一國土、一方角,斯〔擴大〕至一輪圍〔世界〕,或更以上為〔限界〕,對其處之諸有情而修習慈。悲等亦同樣。此是〔四梵住〕所緣增大之順序。

〔四梵住之等流關係〕

又例如〔十〕徧〔定〕之等流是無色〔定〕,〔色界及下三無色界〕之等流是非想非非想處,觀之等流是果定,止觀之等流是滅盡定,於此〔四梵住中,前三梵住之等流是捨梵住。然,猶如不建柱,〔其上〕不上梁而於空中置屋頂之木是不可能,於前〔三者〕無第三禪即不能修習第四禪。

〔關於四梵住之四個問題〕

此處有〔如次之質問者〕。(一)然者,何故言此等之慈悲喜捨梵住耶?(二)又何故〔梵住〕唯四耶?(三)此等〔四梵住〕之順序如何?(四)又阿毘達磨何故言〔梵住〕為無量耶?

(一)〔答曰〕先依最勝義,又依無過失,應知此〔四〕是梵住。即此等之〔梵〕住對諸有情為正行道故是最勝。又如諸梵〔天〕無過失心而住,與此等〔四梵住〕相應之瑜伽者亦等於梵〔天〕而住。故依最勝義,又依無過失,言〔此等之四是〕梵住。

[P.321] 還答:「又何故〔梵住是〕唯四耶?」以等質問:

    依清淨道等而〔梵住〕有四,
    又依〔持〕利益等之行相
    有此順序。又其對無量之境而
    起,故有無量〔住〕。

(二)即此等〔四梵住〕中,慈是多瞋恚者之〔清淨道〕,悲是多害者之〔清淨道〕,喜是多不樂者之〔清淨道〕,捨是多貪者之〔清淨道〕。故於〔一〕是齎〔他人之〕利益,〔二〕除去〔他人之〕不利,〔三〕喜〔他人之〕幸福,〔四〕依無關心於〔他人〕唯四種對諸有情為〔清淨如理之〕作意。譬如母對幼兒、病者、青年、自活者四人之兒子,〔一〕於幼兒欲養成,〔二〕病者欲癒其病,〔三〕青年是欲青年永久幸福,〔四〕自活者對其任何行為無掛意,無量住者亦對一切有情以慈等。是故「依清淨道」而無量〔住〕「唯四」。

(三)又欲修習此等四〔梵住〕者,〔一〕於第一示現利益〔他人〕之態度而對諸有情而行〔慈梵行〕。而示現利益〔他人〕之態度不為特相者是慈。〔二〕次〔修習者〕願令得利益,見諸有情克勝於苦,又聞、又見做〔克勝於苦〕,示現除去〔彼等〕苦之態度,〔對彼等而行悲梵住〕。而示現除去〔他人〕苦之態度為特相者是悲。〔三〕如斯〔修習者〕願令〔得〕利益,願除去苦,見彼等〔有情〕為幸福,喜悅〔彼等之〕幸福,〔對彼等應行喜梵住〕。而喜悅〔他人之幸福〕為特相者是喜。〔四〕其以後更無所應作故,稱為捨置,依無關心之態度而行〔捨梵住〕。示現無關心之態度為特相者是捨。是故「又〔持〕利益等之行相」於第一說慈,而後〔說〕悲喜捨故,當知「有此之順序」。

(四)次對此等一切〔四梵住〕起無量之境。然,無量之有情是此等〔四梵住〕之境界。又對一有情,如言:「應修習唯此〔身體之〕部分慈等。」不設定量必徧滿全〔身〕而起慈。故所說:

     [P.322] 依清淨道等而〔梵住〕有四,
    又依〔持〕利益等之行相
    有此順序。又其對無量之境而
    起,故有無量〔住〕。

〔四梵住與色界諸禪之關係〕

如斯依無量境,前之三〔梵住〕雖與此〔任何亦〕同一特相者,但屬於〔四種禪中之前〕三〔禪〕、〔五種禪中之前〕四禪。何故耶?〔彼等〕與喜相應故。然,何故與此喜相應耶?出離憂與等起之瞋恚等故。於次後者〔之捨梵住〕唯屬之〔第四禪或第五禪之〕一禪。何故耶?與捨受相應故。然,〔捨梵住〕對諸有情而起無關心之行相故,梵住捨無捨受而不起也。

然,〔或有反問者如次〕言,〔即〕世尊於〔增支部之〕第八集有關四無量不區別〔其等〕,說:「諸比丘!由此汝應修習此有尋有伺定、修習無尋唯伺定、修習無尋無伺定、修習有喜定、修習無喜定、修習樂俱定、修習捨俱定。」故四無量一切皆屬四種〔禪或〕五種禪。

答彼〔反問者〕:應「不如斯」言。然,若如斯者,身隨觀(身念處)等應屬四種〔禪或〕五種禪,然,於受隨觀等尚無初禪,何況第二〔禪〕等耶?故唯取文句之影,勿誹謗世尊。然,世尊之語為甚深,親近於諸阿闍梨應把取其〔世尊語之〕真意。然,彼反問者引用彼〔經〕中有次之真意,「尊師!世尊若為我略說法者甚幸。我由聞世尊之法,單獨離憒鬧處,當熱心不放逸自努力而住」,如斯請世尊說法之比丘,世尊他以前亦聞法而其盡住,但沙門不欲行法故,「於此某癡人亦請我〔說法〕,雖說法〔不如其所說法至空閑處單獨修行〕唯思隨從我」,如斯責叱彼, [P.323] 更彼〔比丘〕具應得阿羅漢果之近因(強因)故,〔世尊〕訓誡彼而宣示:「然者比丘!汝應如次學:『我心要住立善確立於內,心不取著生起惡不善法。』如斯比丘!汝應當學。」而由訓誡彼而於自內〔一剎那〕不過〔生起〕心一境性,說〔最初步之〕根本定。由唯此於〔初步之根本定〕不為滿足,為示此〔初步之根本〕定令如次增大,「比丘!汝之心住立善確立於內,又心不取著生起惡不善之法,故比丘!汝應如次學:『我修習、多作、行、守、確立、習熟、善勤修慈心解脫。』如斯比丘!汝應當學」,如斯對彼更說慈之修習,「比丘!汝修習、多作此定故,比丘!汝亦應修習此有尋有伺定……乃至……亦修習捨俱〔定〕」。其義說:「比丘!如斯此根本定由慈修習時,汝不以唯此為滿足,依〔地徧等之〕他所緣,此根本定令至四種〔禪〕、五種禪,而應修習有尋有伺等〔之定〕。」如斯說更先行悲等殘餘之梵住,依〔生起地徧等〕他之所緣當作四種〔禪〕、五種禪之修習,為教示彼,說:「比丘!汝如斯修習、多作此定故,比丘!汝應如次學:『我云悲心解脫?』」如斯先行而〔生起〕慈等,以示四種〔禪〕、五種禪,更先行〔而生起〕身隨觀等,為示〔四種禪、五種禪〕,而說:「比丘!汝如斯修習、多作此定故,比丘!汝應如次學:『而我住身隨觀。』云云。」「比丘!汝如斯修習善修習此定者,比丘!汝雖行往何處必安樂而行, [P.324] 雖立何處必安樂而立,雖坐何處必安樂而坐,雖臥於何處必安樂而臥。」以阿羅漢果之頂點,說法完畢。

故慈等〔之前三梵住〕唯屬於〔前〕三〔禪或前〕四禪,捨〔梵住〕當知唯屬於殘餘之一禪。又阿毘達磨〔法集論之心生起品等〕亦與此同樣之說明。

〔依四梵住之各各所達之最極處〕

如斯唯〔前〕三〔禪或前〕四禪,殘餘之一禪為此等〔四梵住〕,當知最高之淨〔解脫〕等有互相不同特殊之威力。即 Haliddavasana 經依此等〔四梵住〕最高淨〔解脫〕所區別而〔如次〕說。即:「諸比丘!我說慈心解脫是最高之淨〔解脫〕……諸比丘!〔二〕我說悲心解脫是最高之空無邊處……諸比丘!〔三〕我說喜心解脫是最高之識無邊處……諸比丘!〔四〕我說捨心解脫是最高之無所有處。」然,何故此等〔四梵住〕如右所說耶?〔四梵住〕為其各〔淨解脫乃至無所有處之〕近依(強因)故。即:

〔一〕慈住者不厭逆有情,如是〔彼對有情〕習熟而不厭逆故,對〔有情〕不厭逆之青等徧淨色而彼心專注、彼心容易進入〔徧淨色〕。斯慈是淨解脫之近依(強因)而不為以上〔之近依〕。故說「〔慈是〕最高之〔淨解脫〕。」

〔二〕悲住者隨觀有苔打等色相有情之苦而生起悲愍故善知色之過患。〔彼〕善知色之過患故,捨去地徧等之任何之一而由色出離,彼心專注於虛空,彼心容易進入〔其虛空〕。斯悲愍為空無邊處之近因而不為以上〔之近因〕。故說「〔悲是〕最高之空無邊處」。

〔三〕喜住者依種種喜悅之原因而生起喜悅,隨念有情之識而生起喜故,〔彼〕心習熟識之把取。如是次第得達超空無邊處,虛空相為境,彼心專注於識,〔彼〕心 [P.325] 容易進入其〔識〕。斯喜為識無邊處之近因而不為以上〔之近因〕。故說「〔喜〕是最高之識無邊處」。

〔四〕捨住者,謂無念慮故願「有情幸福」、又「解脫苦」、又「所得之幸福勿脫離」,把持苦樂為第一義、〔彼〕心把持於〔第一義之〕不存在者而苦惱。如是彼心習熟由把持其〔苦樂等〕第一義而解脫,又把持於第一義不存在者而苦惱彼〔捨住者〕之心,於次第得達超越識無邊處,為第一義之識是無,即專注於自性上之不存在,〔彼之〕心容易進入其〔識之無〕。斯捨為無所有處之近因而不為以上〔之近因〕。故說「〔捨〕是最高之無所有處」。

〔四梵住是令圓滿十波羅蜜等之一切善法〕

如斯知最高淨〔解脫〕等之此等

〔四梵住〕之威力已,便當知此等〔四梵住〕令圓滿一切施〔波羅蜜〕等之一切善法。即〔一〕〔以慈〕意願諸有情之利益,〔二〕〔以悲〕不堪忍〔傍觀〕諸有情之苦,〔三〕〔以喜〕願有情永遠有殊勝之幸福,〔四〕〔以捨〕對一切有情而無偏頗,於〔一切有情〕起平等之大士(摩訶薩)不分別「應施於此者」「不應施此者」,為一切有情之樂因而「布施」,避開加害彼等〔一切有情〕而「持戒」,為圓滿戒而「出家」,為諸有情無癡於利益、不利益而清白「慧」,為諸有情之利益而常勤「精進」,又由最上精進而勇猛「忍辱」諸有情以種種之非違〔加害自己〕,「此給與汝等,〔此為汝等〕」行約束而無違約(「諦」=真實),令利益安樂彼等〔有情〕有不動之「決意」,對彼等〔有情〕依「慈」之不動而施因惠,依「捨」而不希求報酬。如是〔菩薩〕完成十波羅蜜,乃至令圓滿十力、四無畏、六不共智、十八佛法等之一切善法。故此等〔四梵住〕如斯令圓滿施等之一切善法。

此為令善人之喜悅造清淨道〔論〕之定修習論中名梵住之解釋第九品。


【經文資訊】漢譯南傳大藏經第 68 冊 No. 0035 清淨道論(第8卷-第13卷)
【版本記錄】CBETA 電子佛典 2016.06,完成日期:2016/06/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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